快讯:山西综改区发布支持人才发展实施办法 多举措加强人才服务
时间:2021-10-22 00:00:00来自:乐居财经字号:T  T

乐居买房讯近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的通知。

政策在人才覆盖范围、奖励年限、扶持力度等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一)提高人才贡献奖励、人才覆盖范围和奖励年限

支持范围内的F类人才,按照人才个人对示范区财政直接贡献给予100%等额奖励,期限5年,按年发放。(F类人才,是年薪3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负责人、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人才)

(二)提高院士工作站设立奖励标准

综改区推荐成功申报的省、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站奖励,其中50%由院士自主支配,可用于团队的工作和生活补贴等支出。

(三)提高高技能人才团队奖励标准

综改区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晋技术能手”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并州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示范区推荐获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增加了本土人才能力素质提升奖励

对企业在职在岗职工取得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并满一年的技能型人才,根据其当年已享受太原市来并能力素质提升补助给予30%的配套补贴(补贴不受企业规模类型限制)。

综改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取得上一级学历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在职(聘)人员,根据其当年已享受太原市来并能力素质提升补助给予50%的配套补贴(补贴不受企业规模类别限制)。

(五)增加高技能人才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增加了技师与高级技师。

全文: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区)创新创业,全力推进建设区域性海外人才集聚高地,积极助力综改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改区重点支持以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为载体开展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须入驻留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留创园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在示范区创新创业提供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

第三条综改区管委会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综改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度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综改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创园场地房屋租赁、物业、冷暖空调等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留创园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营造。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综改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是留创园的业务监管部门。综改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运行以及示范区内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的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开展留创园招才引智工作,审核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资格,办理留学人员企业入园手续,落实国家、省、市、区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组织并辅导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科技交流展会及活动。

(二)独立或委托人才服务、科技项目、孵化器管理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基于孵化器全链条的日常服务管理、公共平台搭建、创业导师辅导、创业活动举办、发展战略制定、关键技术支撑、投融资机构对接、市场推广运营、用地需求协调等一系列专业性孵化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管运分离”改革实践;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受托方须具有三年以上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验,同时具有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管理服务经验,拥有专业项目管理团队);留学人员企业年度考核评价。

(三)综改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入园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学士学位要求为权威机构公布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学,不含境内;硕士及以上无要求);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满一年的人员;

(三)在港、澳、台留学或具有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在示范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由区外迁入示范区不受成立时间限制。其中留学人员必须以资本金或技术入股企业,且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30%(含30%),留学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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