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事业应如何在三次分配中发挥重要作用,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
近日,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那么,社会主体如何“向善”转型?我国《慈善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随之调整?还有哪些配套办法亟须出台?
慈善捐款将达万亿规模
慈善、公益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意义重大。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经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次分配提醒大家,慈善、公益需要被纳入国家战略议事日程上来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原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第三次分配意味着,我国要避免进入中等收入陷阱及避免贫富差距加大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而慈善、公益事业的开展具有战略意义。
如何理解慈善、公益的区别?王振耀表示,从经验来看,人们很容易把慈善认作就是捐款,而公益则是要参与公共服务及活动。但随着我国《慈善法》出台,以及捐款逐步向科学、文化、环境等投入,两者已融为一体了。
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2019年,我国共接收境内外款物捐赠1701.44亿元人民币。其中,内地接收款物捐赠共计1509.44亿元,同比增长4.88%,为历年最高。
“我预估,‘十四五’期间我国的慈善捐赠将有万亿级别的规模,这就给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王振耀说。
各类基金会是慈善、公益事业开展的运营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末,中国已注册基金会超8500家、社会组织80余万个,其中企业基金会的数量占基金会数量总数的1/7。
“有的欧美国家基金会的注册机制相对简易。”王振耀说,“纵观国内,目前没有上百亿规模的基金会,有的基金会原本注册金额在1亿~2亿元的也调整为5000万元左右,这说明我国在基金会的大额资金投入方面,仍存在一些机制性的障碍。”
王振耀表示,下阶段,慈善、公益事业将促动一整套社会机制的调整。比如,在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上,遗产税、财产税等都需要被纳入考虑,去逐步建立,一些欧美国家的遗产税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慈善捐赠比例的规定。再比如,第三次分配应将更多细化政策转化到基层、社区去落实,其中“社区基金会”就是很好的模式,可以将社区力量得以凝聚,政府和民间也能得到很好的互动。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南京、上海存在一批“社区基金会”的案例,旨在解决养老、教育、儿童关怀、邻里互助、失业救助等社区开发与管理脱节的问题。
相关法律文件待完善
我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至今恰满5年。为了使社会主体更顺畅地展开慈善、公益事业,《慈善法》的相关修改与调整任务也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并有望于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请人大审议。
记者注意到,学者、专家对于《慈善法》的修改、建言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运营细则、税收优惠的界定等方面。
作为此次《慈善法》修改与调整任务的参与者,王振耀告诉记者,在慈善、公益的立法层面,政府需要先行,打通各主体向善的道路,“《慈善法》中仍然有一些需要加强的环节。比如,对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定,现实中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办法来进行,这需要在法律层面统一思想”。
王振耀还表示,基金会免税政策的实施在各地有好有弱,基金会免税资格无法享受、免税环节不够畅通都是现存问题,“不能造成大额捐赠进场难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的大额捐赠,或者是企业设立慈善信托等,都需要一些政策细则来配套实施”。
事实上,随着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于2011年将所持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捐赠给河仁慈善基金会;美的创始人何享健于2017年宣布以总额60亿元(包括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成立慈善信托等一系列案例之后,相关政策配套也在不断完善中。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表示,《慈善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非营利组织财税制度的完善。
在企税、个税等方面具体包括,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先捐先扣”,即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进一步保障了捐赠人的税收权益;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等。
“尽管《慈善法》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核算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完善,然而实践中,《慈善法》、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的衔接依然存在一些具体障碍。”黄浠鸣说。
另外也有专家建议,要尽快落实非货币捐赠(房产捐赠、股权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