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四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
时间:2021-06-23 00:00:00来自:证券时报网字号:T  T

近日,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深圳将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商平台、大力推进电商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共4个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实施细则主要从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搭建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四大方面对电商企业进行资助和扶持。发挥市区联动机制,优化政府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建设全球重要商贸中心。

第三条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遵循绩效优行、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四)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五)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条件要求。

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21年首次申报受理的项目,融资额按照《若干措施》实施之日前三个年度核算执行;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扶持标准,以下5个扶持方向可同时申报:

1.融资奖励。按照企业在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2.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在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按照企业在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5.贡献奖励。对我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扶持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