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执法机构都在试图了解数字经济的竞争动态,以确定如何应对大科技企业日益增强的经济和信息能力。在欧洲,各国政府多在草拟事前规制规则,以增强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2020年,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的草案,该草案与《数字服务法》草案一起,代表了21世纪欧盟互联网立法的首次重大改革。
《数字服务法》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及其在线基本权利、为在线平台建立强有力的透明度和明确的问责框架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内创新、增长和竞争力。《数字市场法》旨在确保受监管平台能够在互联网上以公平的方式从事市场行为。《数字市场法》也将矛头指向了科技行业的垄断,并提议出台全面有利于竞争的法规,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明确“守门人”界定推动相关评估
《数字市场法》建立了一套狭义的客观标准,将大型在线平台界定为所谓的“守门人”。这使得《数字市场法》能够很好地针对大型系统在线平台所要解决的问题。《数字市场法》明确了将核心平台服务提供商认定为“守门员”的条件,即:对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运营一个核心平台服务,充当了商业用户接触最终用户的重要门户;在其运营中享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或者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享有该种地位。
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三个主要累积标准,可以推定为受《数字市场法》调整的“守门人”:
1.影响内部市场的规模:经营者过去三个财务年度在欧洲经济区取得的年营业额等于或超过65亿欧元,或者在上一个财务年度平均市值或等值市场公允价值至少达到650亿欧元,并且在至少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2.控制了商业用户与最终消费者接触的重要门户:经营者运营的核心平台服务上一财务年度在欧盟建立或者定位的月活跃最终用户数超过4500万(占欧盟人口数量的10%),且在欧盟境内的活跃商户为1万家。3.具有或者在可预见的将来拥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经营者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中的每一年都符合其他两个标准。
根据草案的规定,除非经营者提交有相反证据的证明,经营者在满足上述全部数量门槛后则可以推定为“守门人”。若没有达到这些门槛,欧盟委员会也可以在指定“守门人”的市场调查中评估特定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守门人”。
在满足“守门人”的条件但未满足推定“守门人”的各项累积标准时,欧盟委员会将考虑如下因素:规模,包括营业额、市值、业务量、市场地位;商户数量和活跃用户数量;来自网络效应和数据驱动优势的进入壁垒,特别是与提供商获取和收集个人和非个人数据或分析能力有关的壁垒;提供商受益的规模和范围效应,包括数据方面的影响;对商业用户或终端用户的锁定情况以及其他结构化的市场特征等。此外,在进行评估时,欧盟委员会明确将考虑这些因素未来可预见的发展情况。
强化“守门人”义务确保数字市场公平和开放
一旦确认为“守门人”,“守门人”应通过遵守草案中规定的具体义务,从而确保一个对企业和消费者公平、对所有人开放的开放网络环境。
根据《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实施某些行为,且必须避免从事不正当行为,而这些行为是根据迄今为止的市场经验在法律中所界定的。若经营者尚未拥有稳固和持久的市场地位,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具有该种地位,则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确保该相关“守门人”不会以不正当方式在其经营中取得稳固和持久的市场地位。
《数字市场法》明确规定了“守门人”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履行的一系列义务,以确保公平和开放的数字市场:允许商业用户以不同于“守门人”在线服务的价格或条件,通过第三方在线服务平台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第三方应用软件与“守门人”自身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互操作;应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向其提供广告服务的信息,包括为发布既定广告以及“守门人”提供的相关广告服务,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所支付的价格和支付给发布者的金额或者报酬;为在“守门人”平台发布广告的经营者提供访问业绩策略工具的权限,以及为广告商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对由“守门人”托管的广告进行独立验证所必需的信息;允许商业用户在“守门人”平台外推广产品和服务,并与客户签订合同;允许商业用户访问其在“守门人”平台内活动所生成的数据等;允许辅助服务的商业用户和供应商访问“守门人”在提供任何辅助服务时可用或使用的相同操作系统、硬件或软件功能,并与之进行互操作。
该法律草案禁止“守门人”从事下列行为:除非最终用户已经收到具体选择并提供法律意义上的同意,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手段,最终迫使用户登录“守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不得在商业用户使用“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中要求其使用、提供或者与“守门人”所确认服务进行互操作;不得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不得阻止或限制商业用户向任何相关公共机构提出与任何“看门人”行为有关的问题;不得以订阅任何其他核心平台服务作为访问、注册或登录“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的条件;不得利用从商业用户取得的数据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