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次由公司内斗和外部“野蛮人”敲门引发的公司“控制权”博弈正在将公司组织模式和治理架构的设计推向一个时代的高潮。
如今,不只是中概股,即使在国内A股市场,2019年7月科创板创立后也开始接纳和包容AB双重股权结构股票。与此同时,以有限合伙方式进行控制权安排的企业日渐增多。
郑志刚检索发现,从2012到2019年,我国上市的非国有公司中,177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占比7.15%)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那么,如何理解和看待这种日益被强化的基于公司控制权的架构设计呢?
阿里人力合伙人邓康明的解释是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声音,即“没有人比管理团队更了解当下市场和用户,以及该组织的梦想、文化和灵魂。由此,阿里试图用一个新的合伙人制度解决融资后的管控、团队保留以及文化传承等问题。此为阿里合伙人制度的诞生背景。”
而来自美国资本市场上的看法则在于,“对于创业企业来说,美国法律保护的是创业团队的执行权,而非收益权。同时,投资人倾向保护有重大贡献和不可替代的个人,不希望将其保护面扩大。此外,分红权是股东大会最重大的权利,应该由股东大会上的投资者决定等等。”
不难看出,这是创业团队基于公司文化传承和永续发展上遇到的新一重挑战。而在公司控制权的博弈过程,有时可能并不是显见的收购或取而代之,在隐性的层面,规则的博弈从来都是实现制衡的过程。
一方面,技术创新的加速,让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创业者不希望在资本上沦陷;而另一方面,资本希望创始团队要保持持续创造的实力,不能“在过去的成绩单上睡觉”。所以,人们会看到投资人进入后,往往引入打破原有控制格局的“日落条款”,以不平衡的状态来激发企业更大的活力。
辜勤华律师告诉记者,“为保护科技企业的创造力和生命力,避免公司壮大后,其拥有的股权被稀释到一塌糊涂,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纳斯达克给予类似马斯克这样的人一个持续发光发热的机会,让其不经特殊程序就可以成为董事。但过于强大的控制权并非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某种情形下甚至会成为一种破坏性的结构。大道至简,企业应该将更多的心思放在获取资金,不断创新,发展企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