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
时间:2021-04-14 00:00:00来自:中国证券网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4月14日消息,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正式发布。

文件提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市场监管等需要,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坚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建设目标。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申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荐意见,组织实施筹建论证,严格审核把关。

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

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国家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仍简称为“国家质检中心”。

三、优化国家质检中心规划布局

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满足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撑市场监管等需要,优先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应当坚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撑服务一流的建设目标。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申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荐意见,组织实施筹建论证,严格审核把关。

四、严格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标准

(一)申请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或省级质检中心2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建成后,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申请机构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具备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五、规范国家质检中心行为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异地实验室);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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