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数量、治乱象、严监管!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广东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交易场所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和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
办法围绕设立、变更和终止,规范运营,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建立交易场所和交易品种的规范管理制度,具体要点如下:
1、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2、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资源禀赋等相协调,原则上,同类别交易场所在省内只设立一家;
3、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
4、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成立工作组,制订退出方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内部治理有效性。
7、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交易场所开展独立审计或风险评估,以掌握经营及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措施。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
根据《办法》,文中交易场所,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另外,《办法》还提到,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委宣传部监管;
能源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监管;
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监管;
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监管;
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国资委监管;
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医保局监管;
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协同监管。其他类别交易场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行业规划、交易品种属性等,确定权责匹配的省级监管部门。
另外,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及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控数量:原则上不新设交易场所
据《办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广东省将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及配套能力相协调,并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原则上,同类别交易场所在省内只设立一家。
值得注意的是,新设立交易场所,须按规定程序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家批准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办法》还强调,在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新设立交易场所。确有必要新设立交易场所的,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按规定审批。另外,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按照对应程序办理。
规范运营:交易场所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办法》提到,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持内部治理有效性。
另外,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特点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内容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流程、交易标的交割(交收)规则、资金清算规则、交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交易信息处理和发布规则、风险控制、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其他异常和差错处理机制等。
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