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4日电据中国人大网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文现已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草案分为八章,共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附则。
草案明确,国家分步骤、分阶段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贸易、投资以及相关的金融、海关、海事、税务等方面的监管模式。国务院投资主管、财政、商务主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工作。
贸易自由便利
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和物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以外的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由海关依法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
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内地货物经海南自由贸易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海关监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开展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活动。
对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由贸易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境外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存放地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贸易救济措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并实施相配套的资金支付和转移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投资自由便利
草案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国家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建立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等制度,优化破产程序。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