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条例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长期使用权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