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的通知。
按照《方案》内容,划转范围包括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除外。划转对象为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区国资部门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划转后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在国家关于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