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设置借贷利率上限非上策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势在必行
时间:2020-08-19 00:00:00来自:证券时报字号:T  T

近日,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牵头举办的“包容会”系列活动普惠大讲堂第四期于线上顺利举办。会上,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所长陈志武在分享题为《人类历史上不断尝试限制利率,但为何从未成功》的演讲中指出,设定利率上限是站在保护贷款方利益的角度,殊不知此政策在实际执行时却会危害贷款方。随着贷款利率降低,放贷方放贷意愿下降,资金供应量下降,同时由于利率下降贷款交易安全度下降,放贷方反而有动机抬高利率。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后有传闻称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或降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尽管此消息尚未得到官方明确,但传闻一出在市场引起较大争议,意味着当前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设置的利率水平已超LPR利率4倍的上限。

陈志武首先从史实的角度举例论述了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许多限制利率行为。人类历史上最早有记录的限制利率行为诞生于公元前一千八百年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注明标的物为谷物时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33%,为银时贷款年利率20%。《旧约》中亦有提及对“对‘兄弟’和一切可生利之物不可收税”,罗马教皇也曾宣布“禁止有息放贷”。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从价值产生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劳动能够创造价值,金钱是无法创造价值的,因此欧洲在中世纪时相当于有利率为零的上限。

中国古代的政策制定者并没有从利率的本质与哲学基础出发,而是将利率看作一个现实问题。自隋末至清末政策制定者对于官府放贷和民间放贷均有利率上限的设定,但是从历史数据来看各个朝代官府和民间几乎不遵循利率上限进行放贷,从一个侧面表明利率限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中难以执行。

陈志武列出的二十世纪初叶中国东西部部分省份贷款利率统计数据显示,宁夏,青海等西部省份以高于30%的平均利率居前列,江苏、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以相近或低于20%的利率居后部。同时,其他相关数据显示,金融机构放贷占比更大的地区平均利率更低,这就说明了商业环境、商业文化对于利率的影响作用。

“二十世纪初,东部沿海地区商业环境更加优越,商业文化、契约精神更加深刻地影响人们包括借贷行为在内的商业活动,因此市场利率中‘风险溢价’一项能够得到最大程度降低,因此利率维持较低水平;反观当时西部欠发达地区,商业活动面临极大交易风险,因此风险溢价维持较高水平,故利率较高。”陈志武称。

同时,陈志武认为,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这一点对于放贷人而言依旧成立。“资金贷出后放贷人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在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唾骂放贷人,这难道不是一种双重标准么?”陈志武反问道。

此外,陈志武强调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对于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而言,设置利率上限可以短期治标,但无法达到长期治本的目的,限制利率也并不是简单地通过设置利率上限而实现的。唯有加强监管部门对于借贷机构的监管与相关法律的执行,深化商业文化、契约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改善商业环境才能长期根治高利贷、非法信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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