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为了推动该领域相关监管政策制度体系日益丰富、完善,全面评价和改进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2019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完善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监管考核办法”。2020年7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试行)》(以下简称《指标表》),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等相关要求的落实细化,也是国务院金融委2020年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的第一项,有助于助推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正式稿相比4月9日的征求意见稿,调整内容主要包括:明确每年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对《指标表》中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调整,赋予各银保监局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而非仅是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等)开展监管评价、制定具体评价标准的决定权,要求商业银行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整常规指标、加分指标分值,调整评价标准部分条款适用范围、完善原有表述,大幅减少酌情得分内容、使得部分定性指标趋向于定量指标等。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评价结果运用、附则等,其主要特点包括三方面。
第一,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从评价得分看,总得分区间为[-30,115]、正常情况下一般为正分,其中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加分指标分值均为正向赋分;从结果运用来看,评价结果会作为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二,总量与结构并重、定量与定性并行。一是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如《指标表》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对贷款增速和贷款户数均有要求。二是扩大服务覆盖面、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如对于“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各银保监局可自行决定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考核口径由小微口径替换为扩大口径,从而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为兼顾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评价要素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前者显著高于后者。
第三,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鉴于我国商业银行种类较多、差异较大,因此按大型银行、地方性法人银行等机构类型,监管是否允许差异化考核,是否有分支机构等不同情况设定相应要求,以更好地贴合被考核机构的实际情况。按照评价得分等综合因素,评价等级分为一级至四级,不同等级会有相应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办法》是我国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作用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完善监管政策制度体系。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面临不断优化的诉求,比如法律法规文件数量较多,一些新规章、监管机构年度新要求、新定义和口径等提出后未明示废止过往表述,银行遵章执行和监管依规评价都面临挑战,需要规范明确、全面整合和有效聚焦;此外监管评价流程和结果运用更多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银行的闭环体系,负向约束导向相对较明显,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未彻底发挥。《办法》通过整合过往监管政策要求,在“两增两控”等基础上进一步综合化、全面化、立体化从而形成《指标表》,打造“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银行持续提升服务质效。除了约谈、整改、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还明确将评价结果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会对小微金融服务不到位的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形成更为实质性的高阶约束,甚至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第二,打造规范统一的流程机制。首先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评价要素包括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监督检查情况五部分。要素下设若干常规指标、加分指标等,分别侧重应当类和鼓励类要求,内容来源于对过往监管政策和最新要求的有机融合、提炼。其次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组织开展方式及流程。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监管部门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按年度开展评价,流程包括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最后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结合评价与日常监管工作,依据评价结果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