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双百企业"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
时间:2020-06-22 00:00:00来自:证券时报字号:T  T

6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发布了23条关于《“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问答,就两个操作指引执行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予以解答。其中,问答明确提出“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问答明确,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履行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党组织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明确提出“双百企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的标准、来源和程序;明确提出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此外,在职业经理人薪酬方面强调“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根据一系列相关因素协商确定。两个操作指引在各具体环节都明确提出了差别化的要求。

问答中多处明确突出地方国资委和企业主体的自主决定。如:问答表示,“双百企业”是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的,由地方国资委或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经理层成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化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自行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问答还表示,两个操作指引针对的对象范围是“双百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对于非经理层成员的董事会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根据相关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双百企业”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后自行决定是否参考两个操作指引推行相关工作。

薪酬水平和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政策方面,问答要求,“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坚持业绩导向,按照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重点形成强激励、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经理层成员按约定的薪酬方案取酬,可以执行公司已有的津补贴、年金、补充公积金等政策。问答还强调,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问答还对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指出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要求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不得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双百企业”必须满足操作指引中明确的企业条件。但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23条问答还涉及如何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指标是否必须采取外部对标,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是否能够单独列支,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任期结束后能否直接续聘,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退出方式有哪些等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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