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6月15日报道,浙江省绍兴市商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秦国金在10年间,利用其担任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等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42.39万元。6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国金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某在承接绍兴高新区剡溪“美丽示范街”创建工程、大帝山立交周边环境应急整治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沈某收受郑某钱款合计195.39万元。
2017年1月的一天,郑某约秦国金及沈某某在104国道上虞区东关段的一条岔路上见面,将50万元送给秦国金、沈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郑某在其经营的上虞鸿森工贸有限公司附近,将100万元交给了沈某的父亲,秦国金、沈某予以收受;2017年8月的一天,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秦国金45.39万元。
此外,2017年至2018年间,秦国金利用担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承接绍兴市越城区提升改造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钱款合计175万元。
此外,2009年至2014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市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何某在企业承租房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其所送钱款合计40万元;2014年至2019年间,秦国金利用担任市委人才办专职副主任、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等职务便利,为何某谋取利益,收受20万元;2012年至2017年间,秦国金利用其担任市委人才办专职副主任、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续收受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