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公告,发布《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以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可处以每人最高2万元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相关意见请于3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以下为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因科研、展示、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不得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服务。
第五条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第六条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工作。
第九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野生动物进行检疫,对水生野生动物捕捞、人工繁育、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加工食用、广告宣传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临时交易场所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相关执法部门查扣的野生动物尸骸及其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遵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检查核验动物运输所需的检疫证明。
商务、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地方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各种方式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