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版社保医保阶段性减免细则落地,尤其利好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督促相关政策有效落地。
2月28日,广东企业版社保医保阶段性减免细则落地!
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同时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实施意见》规定,减免、减征对象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部分社保从《实施意见》看,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无须申请、自动享受减免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规定,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企业在正常申报缴费环节可以自动享受优惠,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其中,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主动批量发起退费。
据了解,目前税务部门正在对2月份已经征收入库但符合减免优惠的单位缴费部分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完成确认后将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发起退费,原则上退费金额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
减半征收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意见》还明确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具体而言,广东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即便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凡符合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仍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