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法规保障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汇编和解读工作,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贯彻执行。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主动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作用,及时组织汇编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共汇编法律法规规章等78部,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33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14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部,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本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7部。
在汇编、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将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组织进行解读,向省人大代表发送并在媒体上刊登,面向群众做好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目前,广东人大网已设立疫情防控专栏,刊载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并逐期刊登法律法规知识解答。
链接: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如何更好依法科学防控疫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防控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逐期编写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然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本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
4.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5.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然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