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细化扶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措施
时间:2019-07-15 00:00:00来自:厦门日报字号:T  T

日前,厦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中,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厦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措施。此次《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的条件,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提交材料和认定、兑现流程,以及考核机制等条款。

《通知》中明确,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最高补助3000万元;认定机构所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级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等5类扶持措施。

此外,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需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在厦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在厦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含厦门本地财政扶持资金)达200万元以上,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年度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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