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
时间:2019-04-25 00:00:00来自:中证网字号:T  T

中证网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4月25日消息,日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科研事业单位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

《实施办法》对相关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自主权、人事管理自主权、薪酬管理自主权、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实施办法》提出,科研事业单位自主转移转化本单位科技成果。第一,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科研人员共有,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科研人员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应当通过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第二,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方式。第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奖励方案。第四,科研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落实岗位数量、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纳入专技岗位;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专职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单位技术转移专职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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