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