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时间:2013-04-01 15:29:18来自:合富网字号:T  T

第十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要承担一些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证券交易费、基金运作费四种。

一、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200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激励机制,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再提取基金业绩报酬。

(一)计提标准

基金管理费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费费率越低;基金风险程度越高,基金管理费费率越高。不同类别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基金,管理费率不完全相同,但从基金类型看,证券衍生工具基金管理费率最高,如认股权证基金的管理费率约为1.5%-2.5%;股票基金居中,约为1%-1.5%;其次为债券基金,约为0.5%-1.5%;货币市场基金为最低,管理费率约为0.25%-1%。从不同国家或地区看,香港基金公会公布的其他几种基金的管理年费率为:债券基金年费率为0.5%-1.5%,股票基金年费率为1%-2%。在美国等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基金的管理年费率通常为1%左右。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则较高,如我国台湾的基金管理年费率一般为1.5%,有的发展中国家的基金管理年费率甚至超过3%。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均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开放式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的管理费费率为1%-1.5%,债券基金的管理费费率通常低于1%

(二)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在我国,基金管理费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为每日计提的管理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管理费提取比例。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基金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并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数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具体支付的时间要求在基金契约中列明。

二、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指基金托管人为托管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与基金规模、基金类型有一定关系,通常基金规模越大,基金托管费费率越低。

(一)计提标准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

(二)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在我国,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定比例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为每日计提的托管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托管费提取比例。

  基金托管费逐日计提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数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的时间要求由基金契约规定。

三、基金交易费的构成及比例
  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交易佣金由券商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基金收取,约为成交金额的0.25%;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2%收取;过户费按照成交面值的0.05%收取;上海股票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105%、深圳股票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1875%收取;证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0.045%收取。

四、基金的其他费用

  基金的其他费用主要是维持基金运作的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发生的这些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

 

我国基金税收的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1998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年发布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4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这些政策法规对基金作为一个营业主体的税收问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的营业主体的税收问题与投资者买卖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一、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又规定:“自200411,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基金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股票)交易须交纳印花税,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二。从20051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机构法人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营业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印花税。

(二)所得税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5.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