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时间:2013-04-01 15:28:45来自:合富网字号:T  T

第十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成功后可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并提交招募说明书、信托契约等必要文件。开放式基金采取场外交易方式,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理机构申请或赎回基金单位。两者在交易过程中均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开放式基金的价格以基金净值为基础确定。封闭式基金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

基金交易是指基金发行以后,在市场上 进行的买卖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基金在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后,通常在34个月,就需要安排基金的交易事宜。以增强基金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开放式基金一般每个交易日都允许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赎回其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类似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交易像普通公司的股票一样,不得向公司赎回,只能到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到指定的证券交易商那里进行柜台交易。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证券,其交易程序、方法、规则与股票交易基本相同,只是基金申请上市交易手续比股份公司要简单得多。股份公司一般要在运营两年后才能申请上市,而封闭式基金在发起设立13个月内即可上市。

 

第一节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交易的概念

  封闭式基金交易是指封闭式基金发行募集成功后,基金管理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获准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

二、封闭式基金交易的特点

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有下列特点:

1.基金单位的买卖委托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基金交易委托以标准手数为单位进行。

3.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

    4.在证券市场的营业厅可以随时委托买卖基金单位。

三、基金交易价格的决定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指封闭式基金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时的价格。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但也有市场供求来确定。所以,封闭式基金单位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溢价或折价的现象。

    此外,影响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价格的异常因素可能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投资者对基金的不正确的认识和人为炒作,都有可能造成基金价格的上下波动。

四、封闭式基金的委托交收与委托

封闭式基金的委托交收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委托申报或通过无形报盘、电话委托申报买卖基金单位。

委托成交有下列特点:基金单位的委托买卖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基金交易委托以标准手数为单位进行,价格变化的单位为0.01元。

3.在证券市场的营业日可以委托买卖基金单位。

封闭式基金的交收在我国同A股、国债、国债回购、债券一样实行T+1交割、交收。即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基金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完成。

五、封闭式基金的交易费用

  发行费用指发行基金单位时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在我国,上网定价发行手续费由上交所、深交所按实际认购基金成交金额的3.5%提取。其中,中签认购部分的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发行中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费、律师见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人。上网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保单收取申购委托单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与印花税等费用。申购委托单费由各地证券经营机构按原有标准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上网定价发行结束后,上交所和深交所按各参加上网定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账户。

封闭式基金交易时的主要收费项目与收费比例为交易佣金交易额的0.25%,需要向登记公司交纳派发金额0.3%的分红手续费。分红手续费每年1—2次。

 

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有两种形式,即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代理机构进行的代销方式,以及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直销方式。按照规定,申购费率不得超过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3%。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基金净值为基础。同封闭式基金相比较,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容易发生交易行为。所有交易按种类可以划分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与变更。认购主要指基金募集期内的购买行为;转换是不同基金之间基金单位的转变;变更是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的情况或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运作过程发生重大改变,如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对受益人等的改变。其中,申购和赎回是基本的种类。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在我国,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之后,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之间转换等交易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1.开放式基金申购的一般规定。

(1)申购的一般规定。

申购的定义:是指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申购价格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的申购费用作为申购价格。

(3)申购的计价方式:

申购采用未知价法,通常按照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4)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2.申购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人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账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申购款,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申购确认信息同时将信息传至管理人,如果申购成功,则将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人账户,同时基金单位入账,投资人领取申购确认凭证。如果申购失败,则申购款解冻,退还给投资者。

二、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1.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一般规定。

(1)赎回定义:

赎回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赎回计价方式:

在我国,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式如下:

2.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

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是:首先投资者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账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赎回份额,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赎回确认信息,并同时传给托管人和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下划赎回款,网点收到赎回确认信息以及赎回款项,赎回成功后,网点将赎回款划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人领取赎回款和确认凭证。如果赎回失败,则基金单位解冻。

3.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在赎回方面有些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基金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是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经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经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是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的规定。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三、申购、赎回的场所和时间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场所与认购渠道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售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工作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四、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查,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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