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销售、变更与终止
时间:2013-04-01 15:27:58来自:合富网字号:T  T

第九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销售、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指基金的设立申请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或者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的活动。

一、发行方式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封闭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进入交易环节。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市场又称为基金的一级市场,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是随着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封闭式基金发行有不同类型。

(一)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按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形式。

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基金的发行,发行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即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基金单位。公募发行可采用包销、代销和自销三种方式。各国对公募基金的管理都十分严格,通常要求基金在设立及经营中按期公开较多的信息资料。因此公募发行在保证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方面有明显优势。通过报刊媒介广为宣传,使基金发行具有公开性;通过广设网点,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了认购基金的公平机会;通过严肃工作纪律、采取各种措施杜绝营私舞弊行为,保证了基金发行的公正合法。

私募发行是指基金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承担募集基金的全部工作。发行的对象一般是有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由于私募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所以发行的费用较低,也节省时间。一般来说,基金监管机关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不必公开招募文件。

(二)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从发行渠道上划分,封闭式基金由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发售;网下发行主要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以外的渠道如商业银行渠道进行发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并运用“回拨”机制调节两种渠道的销售额度和比例。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三)“比例配售”和“敞开发行”

这两种发行方式反映的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行面临的不同市场状况。1998年,封闭式基金发展迅速,投资者认购踊跃,发行量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在这个阶段,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采取了“比例配售”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帐户或基金交易帐户,在制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在申购结束购,按照申购的总数和发行数量对所有的申购进行配号抽签,决定中签的申购号码,只有中签的投资者才能认购到基金。2002年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困难,投资人认购不踊跃,募集资金额往往低于预期规模,因此,发行方式也有“比例配售”转变为“敞开发行”。

(四)自主发行和承销发行

自主发行,即基金公司通过不通过承销商而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采用这种发行方式费用较低。一般,私募基金的发行采用自主发行的方式。

承销发行,即通过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基金单位。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但人。承销又分为代销和包销。在代销方式中,承销机构尽其所能销售基金,如果基金单位未能全部发售,承销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将未能发售的基金单位全部返回发行人。而在包销方式下,基金发行人同承销机构签订协议,承销机构按照净资产价值购入全部基金单位,然后承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如果未能将基金单位全部销售出去,余下的基金单位有承销机构自己持有。无论采取何种承销方式,基金发行人都要向承销机构支付一定的承销费用,费用金额的高低取决于承销的风险。若采取代销的方式,代销机构不承担风险,承销费用较低;如果采取包销的方式,承销机构的风险较大,要求的承销费用也相应较高。一般情况下,选择包销的方式,都是由多个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共同负责基金的销售,以达到分散承销风险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多采用自主发行、承销和代销相结合的方式。

二、发行流程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流程主要包换以下几个环节:

1.基金募集申请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公告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进行路演等一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基金产品,从而获得投资人的了解和关注。

2.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证券营业网点或商业银行的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三个月。

3.基金发行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小于该基金核准规模的80%时,该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发行价格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证券的单价。在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主要采用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其发行价格中不包含基金的销售费用,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和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合计总额为每份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

根据基金发行价格与基金面值的关系,基金的发行可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1.溢价发行

基金的溢价发行是指基金按高于基金面额的价格发行。在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溢价部分将作为基金公司的创业利润。一般来说,溢价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入基金公司的法定准备金,待以后基金公司经营良好时再转入基金持有人的资本权益账户。

2.平价发行

基金的平价发行是指基金按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的票面价格发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封闭式基金都是按平价发行。

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基金以低于基金面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这种情况在市场中并不常见,往往是一种吸引投资者的策略。当一些基金管理人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进入新的领域,常常采取这种策略。

四、发行费用和交易费用

基金的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基金份额而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在我国,上网定价发行手续费由上交所、深交所按实际认购基金成交金额的2.5‰提取。其中,中签认购部分的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发行中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费、律师见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计入基金资产。上网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保单收取申购委托单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与印花税等费用。申购委托单费由各地证券经营机构按原有标准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上网定价发行结束后,上交所和深交所按各参加上网定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账户。

封闭式基金交易的主要收费项目为交易佣金,收费比例为交易额的0.25%

五、发行期限

封闭式基金在发行时,一旦发行总额认满,不管是否到期,基金都自行进行封闭,不能再接受认购申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封闭式投资基金,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募集。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三个月。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

 

 

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的申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自身的直销网点和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首次销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售是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基金发售成功后,才能进入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环节。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主要包括发售日期、发售渠道、销售形式、发售价格和发售数量等内容。

一、发售方式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国开放式基金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售。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制定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发售流程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方可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监管机构制定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文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或宣传推介会,在销售网点张贴发行告示、海报、宣传手册等信息资料,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基金开始发售后,进入设立募集期,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

发售结束后,如果达到开放式基金成立的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则基金发行成功,可宣告成立。如果基金发售结束后,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则基金发行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发售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价格是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价。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构成: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认购手续费用。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开放式基金的发售阶段等于其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是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认购费用的支付分为两种形式: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当认购费在认购时支付,则为前端收费;在赎回是支付,是后端收费。后端收费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一种营销方式。后端收费一般随持有期而消减。对于某些基金,如果持有期超出一定期限,后端收费可免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四、发售期限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

 

一、市场营销的概念

目前,为大多数西方营销学者认同的市场营销概念是1985年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对市场营销所下的完整而全面的定义:市场营销“是对思想、产品及劳务进行设计、定价、促销及分销的计划和实施的过程,从而产生满足个人和组织目标的交换。”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市场营销的对象可以是有形的物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或思想。事实上,任何满足客户需求和欲望的物品,服务、想法都能成为营销的产品。

市场营销是一种企业活动,是企业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实现企业目标是市场营销活动的目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也会处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不同的产品所处生命周期里的阶段亦不同,因此,企业的目标是多种多样的,利润、产值、销售额、市场份额等均可能成为企业的目标,但无论是什么样的目标,都必须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活动完成交换,与顾客达成交易方能实现。 

满足和引导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中心。 企业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作出正确的反应,以适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仅包括现在的需求,还包括未来潜在的需求。现在的需求表现为对已有产品的购买倾向,潜在需求则表现为对尚未问世产品的某种功能的愿望。

分析环境,选择目标市场,确定和开发产品,产品定价、分销、促销和提供服务以及它们间的协调配合,进行最佳组合,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主要内容。市场营销组合中有四个可以人为控制的基本变量,即产品(Production)、价格(Price)、销售地点(Place)和促销方法(Promotion),又叫“4Ps”。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所要做的就是密切注视不可控制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恰当地组合“4Ps”,使企业可控制的变量(4Ps)与外部环境中不可控制的变量迅速相适应,这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能否成功、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市场营销通过交易过程发挥作用,交易过程的各方均从中获益。只有当对某一产品有需求的一方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物品并同时使营销者的目标得以实现的时候,营销才能产生。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

(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是指为了创造可同时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与目标客户的交易机会,而对基金产品的构思、定价、促销用分销进行策划和实施的过程。

(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的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其市场营销又不同于有形产品营销,有其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无形性: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无形的金融产品,对此,营销者必须向客户证明服务质量并在提供服务时向客户说明服务的益处,以便建立可靠的信誉。

2.专业性:要求市场营销人员广泛了解和掌握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存款、保险等各种金融工具,在营销过程中将有关知识以服务的方式传递给投资人,与一般有形产品的营销相比,对营销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3.多样性: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网点实现的,由于销售机构不同,销售机构本身提供给客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手段等是各不相同的。

4.易消失性:基金属于服务行业,服务很容易消失,因为服务是不能储存的。

(三)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涉及的内容包括目标客户确定、营销组合设计、营销过程管理、营销环境分析等四个层次。

1.选择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确定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的中心,基金公司的一切营销活动都围绕这一中心展开。健全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要求仔细地分析投资者,选择最好的细分市场并制定战略以便以优于竞争对手的方式服务于选定的细分市场。

2.设计市场营销组合。营销组合的四大要素——产品(Production)、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和分销(Place)是基金营销的核心内容。四大要素的功能与作用如下:

(1)产品是实现最终目的的手段,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改进是中心任务,基金公司应该尽量设法了解客户的需求,开发出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多样化的基金产品供客户选择;

(2)定价是将所销售产品的价格定位于目标市场对该产品所认识的价值相匹配的价值之上,是营销取得成功的关键,定价应当体现客户和基金公司的双赢原则,即产品的定价不能过高,价格为市场所接受,但价格又不能太低,以确保开发出的新产品能为公司创造盈利;

(3)促销是将产品或服务已经存在的信息传达到市场上,通过各种有效媒体在目标市场上宣传产品的特点和优点,让客户了解产品在设计、分销、价格上的潜在好处,最后通过市场将产品销售给客户;

(4)分销的主要任务是使客户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产品。

尽管营销组合的四个要素本身都具有其重要性,但是一个营销战略是否成功最终取决于如何把各个因素结合起来并使其互相协调。    

3.营销过程管理。为找到和实施最好的营销组合,基金管理公司要进行市场营销分析、计划、实施和控制。

(1)市场营销分析:公司必须分析市场营销环境,以找到有吸引力的机会和避开环境中的威胁因素。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环境的有关数据(过去和现在的)进行收集、总结并认真评价。

(2)市场营销计划:营销计划是指对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总目标的营销战略做出决策。每一类业务、产品或品牌都需要一个详细的营销计划。

(3)市场营销实施:市场营销实施是指为实现战略营销目标而把营销计划转变为营销行动的过程。实施包括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地有效贯彻营销计划活动。               

(4)市场营销控制:市场营销控制包括估计市场营销战略和计划的成果,并采取正确的行动以保证实现目标。     

4.营销环境分析。营销环境是指在营销活动之外,能够影响营销部门建立并保持与目标客户良好关系的能力的各种因素和力量。营销环境既能提供机遇,也能造成威胁。公司不断地适应变化着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一、封闭式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封闭式基金的变更

封闭式基金的变更是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因为基金提前终止、基金合并或分立、基金转换等特殊的情况和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运作过程发生重大改变。基金发生变更行为必须报主管机关核准。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变更行为有:

1.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分立基金,或本基金要同其他基金合并。

2.需要改变基金的性质和运作方式,如由封闭式基金变为开放式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需要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必须是基金合同中已有规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过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基金扩募或续期,即增加基金规模或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5.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封闭式基金的终止

封闭式基金的终止是指封闭式基金因规定的原因不能存续,要终止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开放式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

投资基金的终止是指投资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基金清算

  基金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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