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发起设立有两种基本管理制度模式:注册制和审批制。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注册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目前实行的是基金核准制。
一、审批制、注册制与核准制
审批制是指证券监管当局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基金的募集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基金的制度。所谓实质性审查,既是对内容的真实与否进行审查,又是对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注册制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只需向证券监管当局报送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当局并不对有关材料作实质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实质性内容由独立的中介结构进行鉴证,如果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存在舞弊、欺诈等违法行为,证券监管当局有权依法查处。
核准制是由审批制向注册制发展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是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不断成熟的条件下,逐步放宽审核要求的做法。这种过渡性安排一方面有利于监管当局继续对基金的监管,另一方面能够使基金的募集上市过程大大缩短,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基金的发展。
二、我国实行基金募集核准制的状况
我国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之初,一直以来实行审批制。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实行审批制,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进行如下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1.审查申报文件是否全面,有无虚假陈述;
2.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实行审批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之初在保障基金的规范发展确实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审批制下,基金能否发行上市不是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而是完全取决于主管机关的意志及计划, 掌握在少数主办人员手中的基金发行审批权成为稀缺资源,这为个人以权谋私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另一方面,基金设立发行要经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大大降低了效率。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成熟,市场上存在着一批信誉好、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原有的审批制已经不能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正式明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实行核准制。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对于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从而将大大加速基金募集上市的进程。
三、国际上实行基金注册制的做法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金设立一般采取注册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公募基金实行注册登记制,并对私募基金实行注册豁免。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监管主要集中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由于开放式基金是持续性的销售基金单位(股份),基金发起人可能会不断地修改其注册说明书以反映其经营上的变化,所以开放式基金的注册备案又分为初次备案和新股份备案。就初次备案而言,美国法律规定,初次备案的招募说明书于20天后自动生效,以便开始募集基金股份。而新股份备案则是指投资公司发行新增的股份的备案,所募集的资金必须进行相对独立的组合投资,其注册说明书于75天后生效。为提高效率,美国还进一步推出了框架注册和电子注册模式。在信息披露简化方面,美国于1998年后陆续作出规定,包括对规则和表格的修改在内,要求所有基金发行人以简明易懂的语言撰写招募说明书,描述风险因素,并减少技术性和法律性信息,增加对基金投资目标和风险的揭示。
一、基金募集的条件
(一)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募集基金的资格要求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3.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7.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8.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验资和备案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拟募集基金的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拟募集的基金要求如下: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募集的程序
(一)基金产品的设计
投资者需求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动会影响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产品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两个来源:理念导向型和营销导向型。理念导向型构思来自于投资决策成员、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士,他们凭借多年的投资经验和丰富的金融产品知识,结合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寻找到可以成为投资品种的机会。营销导向型构思主要来自于市场拓展人员、分销机构和客户服务人员,他们在与基金持有人的长期交往中深入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而针对客户需求特点提出产品构思。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客观上由于市场投资品种的局限性,主观上由于目前基金投资者还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需求和市场细分的分析研究没有全面展开,因此,我国目前的基金产品还是以理念导向型为主导。
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国开始形成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初期,基金的类型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品种较为单一,投资标的以股票为主。根据投资目标中股票类型的不同,划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2001年开放式基金出现后,基金产品设计出现了一次创新浪潮,基金市场是陆续出现债券基金、伞形基金、指数基金、LOF基金、保本基金等众多新的基金品种。
虽然在证券基金市场发展的近十年中,基金产品的创新产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由于我国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的种类较少,且规模有限,基金产品的创新受到极大的制约。同时,由于我国基金管理人员的水平有限,没能真正做到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和准确的市场定位,因此,造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产品雷同,缺乏定位的现象。从国际上的情况看,基金投资领域从资本市场扩展到货币市场,基金品种不端细化。可供基金投资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金投资策略不断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开发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以满足投资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从国际惯例来看,设计一个基金品种,首先是要确定基金的投资群体,了解他们的风险收益偏好和收入预期,然后确定投资标的、投资地区和投资策略。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基金产品的多样性、细分化和差异化将成为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也给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挑战,谁能率先实现产品创新的突破,占领市场,谁就能在行业中取得竞争地位。
(二)基金募集申请前的准备
基金募集人在筹划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之前,通常应当组织专门的调查研究,明确将要设立的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基金运营是否可行等基本问题。在前一节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基金募集人开始着手设计基金的总体方案。在拟定基金的总体方案的草案后要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广泛征求他们对该总体方案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基金总体方案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然后,基金募集人根据总体方案起草基金设立的有关文件。
在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阶段,发起人要负责。
(三)基金募集的主要文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拟募集基金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拟募集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章。
2.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合同是基金的核心法律框架,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契约。基金合同是基金的重要文件,是充当基金市场营销的工具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依据。它不仅载明有关基金运作情况的各项资料,提供基金投资目标、决策、行政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而且还规定了基金各当事人的地位与责任,是制定其他文件的重要依据,其他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和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及其它详细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时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3)基金运作方式。说明基金运作是开放式基金,还是封闭式基金。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按面值发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用一般采取比例费率的形式,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认购费的支付模式有两种: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支付认购费用。后端收费模式,即在基金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主要是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的事由,召集方式、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和程序、会议表决,会议通过事项的生效与公告。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说明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净收益、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除此之外,还须说明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税收等内容。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说明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及对象、投资策略、投资管理、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托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5)基金财产保管;
(6)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7)运作安排;
(8)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10)基金的收益分配;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2)基金信息披露;
(13)基金费用;
(14)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5)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16)禁止行为。
4.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8)风险警示内容;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