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股票基础知识(4)
时间:2013-04-01 15:39:34来自:合富网字号:T  T

 第四节 股票的交易 

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过程。

一、开户

投资人进行股票投资,首先要开立账户。账户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分别用于买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开户的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开立股票账户,二是开立资金账户。

() 开立股票账户

开立股票账户是投资者进入股市进行操作的先决条件,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2.证券账户的生效:上海股票账户开立后,指定交易于第三个交易日(T+2)生效,方可进行证券交易。深圳股票账户当日生效。

3.开户费:

上海:个人40/  机构400/

深圳:个人50/  机构500/

国债、基金账户:个人5/

4.操作流程

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

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

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开立股票账户流程结束。

() 开立资金账户

投资者拥有股票账户卡后,即可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开立资金账户必须由投资者本人办理。)

1.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股东卡)及银行账号等。

如开立法人账户,还需要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交易及资金调拨授权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指明授权办理开户的有关事宜)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2.流程

在开户柜台领取并填写开户资料。

委托方式一般有电话委托、刷卡委托等,热键自助委托只限于大中用户使用。网上交易及远程可视委托等需另行申请办理。

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设定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是为交易而设定,资金密码为支取资金而设立,密码均为6位数字。资金密码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在柜台修改。

如果投资者同时还开设电话委托服务,还应与营业部签署“电话委托协议书”,并领取电话委托操作指南。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199841日起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因此开立完资金账户后,还应办理指定交易否则不能进行上交所证券的买卖,投资者可以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有关指定交易的情况。 

() 指定交易及撤消

指定交易对上交所股票账户而言,指投资者指定某一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买卖股票的唯一交易点,一经指定,在该经营机构以外的营业机构将不能进行股票买卖。其作用是:可有效防止股票被盗卖;自动领取股票现金红利及红股;到期记账式债券利息兑付、到期记账式债券本息兑付的自动划拨;随时查询证券余额情况等。

1.办理指定交易

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股东卡与营业部签定《指定交易协议》。

2.指定交易的变更

投资者如果需要更换交易地点,必须先在营业部办理撤消指定交易,然后在新的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

办理撤消指定交易手续须先由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到营业部办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撤消指定交易:当日有交易委托;该账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解决;该账户撤消后,造成营业部总的证券余额出现负数;该账户在交易所认购新股,资金未复位期间;

3.指定(撤消指定)交易的生效

指定(撤消指定)交易一经办理成功,即时生效。当天办理撤消指定又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即时生效,并可以立即进行正常的交易买卖活动。不过投资者还是应该在下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割加以确认。

由于指定交易必须由投资者本人办理,不能代办,因此在开立资金账户时,最好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办完以上手续之后,投资者即可开始进行证券交易,应该注意的是,投资者是在用自己存入资金账户的保证金进行交易,另外,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可以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立,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此出现的问题可查看相关证券法规。

二、委托买卖

一般客户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而要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进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客户(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

() 委托

委托是指投资者决定买卖股票时,以申报单、电话、电报或信函等形式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委托的内容包括证券名称、代码、买入或卖出的数量、价格等。传统的委托方式是,投资者到证券商营业柜台填写书面委托。随着交易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证券商为投资者开办了电话委托、触摸屏委托、电脑终端委托等各种自助委托方式。

证券商在接受委托后,将股民的买卖委托指令通过红马甲(有形市场)或者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终端机(无形市场),每一笔买卖委托由:委托序号(股民委托时的合同序号,电脑自动产生);买卖区分;证券代码;买卖股数;买卖价格五项信息组成。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根据输入的委托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配对撮合成交。

投资者委托的买卖一旦成交,则不得反悔。在未成交以前可以撤单,撤单程序与买卖委托的过程基本相同。

在委托交易方式中,根据委托内容与委托要求,可做出多种委托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委托方式有:

1.按委托人委托的形式划分

(1)当面委托。即委托人以面对面的形式当面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与要求,由证券商受理股票的买卖。

(2)电话委托。即委托人以电话形式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商、经纪人受理股票的买卖交易。

(3)电传委托。即委托人通过发电传给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

(4)传真委托。即委托人以传真的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与要求传真给证券商,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5)信函委托。即委托人用信函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告知证券商,并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我国深圳、上海目前主要是当面委托。当面委托一般要委托人加以确认,受托证券商才予办理委托手续,而电话委托,则必须在证券商具备录音电话的条件下,才可办理。委托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交签章,如有错误原因不是由证券商造成的,证券商不负责任。

2.以委托人委托的价格条件划分

(1)随市委托。即指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的价格条件中,明确其买卖可随行就市。也就是说,证券商在受理随市委托的交易中,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即最高时卖出,最低时买入。大部分委托均属随市价委托。

(2)限价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确定买入股票的最高价和卖出股票的最低价,并由证券商在买入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下买进,在卖出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上卖出。

3.以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划分

(1)当日委托。即指委托人的委托期限只于当日有效的委托。

(2)五日有效委托。五日有效委托即指开市第五日收盘时自动失效委托。

(3)一月有效委托。一月有效委托即指每月末交易所最后一个营业日收盘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4)撤销前有效委托。撤销前有效委托即指客户未通知撤销,则始终有效的委托。产生此种委托的理论认为,有的客户深信市场力长期发展的作用,因而无须计较暂时的得失,也不计较较长时间的等待。

4.以委托数量为标准来划分

以委托数量为标准,可将委托分为整数委托与零数委托两种,前者指委托的数量是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或其倍数。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一标准手发股票一张;若是债券,则以1000元为一手。后者指委托的数量不足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

虽然证券商一般不接受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委托,但经纪人可将客户的零数委托转卖给专门从事零数买卖的零数自营商。零数自营商一方面必须在交易厅内零星买进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凑成整数股后后转卖给佣金经纪人;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交易厅内买进整数股,然后化整为零地转卖给需要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佣金经纪人。这样,零数自营商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5.以委托性质来划分

以委托性质划分,委托可分为买进委托或卖出委托。前者指客户委托证券商买进某种证券,后者指客户委托证券商卖出某种证券。

证券商的工作人员接到客户的委托指令后,应立即填写委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进的委托书必须以红色印制,卖出的委托书以蓝色印制.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码、委托日期时分、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内容:

(1)写“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方式应予标明。

(3)电报委托者应粘附函电。

(4)写“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 转托管

转托管只是对深交所证券而言。由于深交所证券是由券商管理,即投资者在哪家营业部买的证券,该证券就托管在哪家营业部,卖出时也只能在那营业部。投资者如要变更交易地点,必须办理证券转托管手续。

1.可办理转托管的证券品种

可办理转托管的证券品种只包括深交所挂牌的A股、B股、基金、可转换债券、国债和权证等。

2.办理转托管时间

办理转托管必须在深交所交易时间内进行。停牌的证券在停牌期间不能办理转托管。

3.办理证券转出托管手续,须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

4.流程

(1)投资人凭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转托管手续;

(2)当日委托不得转托管,认购的新股、送配股等在未到账之前不能转托管;

(3)投资者可将所有证券一次全部转走,也可只转其中的一部分;

(4)A股转托管当日可撤单,B股转托管不可撤单;

(5)转托管T+1日生效,即办理转出手续的下一交易日,转出股票才可在转入券商处交易;

5.收费

每次30元。

办理转托管须注意以下问题:

1.投资者既可将所有深圳证券一次从某券商处全部转走,也可只转其中的一部分;

2.转托管期间,账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不可参与交易;

3.若转出证券出现错误,将被退回原转出证券商处,投资者可通过转出证券商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查询原因;

4.投资者欲将证券转入某券商处,需了解该券商的深圳席位号,并已在该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

5.办理转托管须在深交所交易时间内,遇停牌、配股或在停止转托管期间的证券不得办理转托管手续。

三、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止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竞争同时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一) 成交的基本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二) 竞价交易作业程序

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板牌竞价交易、口头竞价交易、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1.板牌竞争交易

(1)作业程序

场内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是否达到《竞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如果达到,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价格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的数量。如申报未达到板上价位,场内出市代表应将未公告的买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汇总,即每种证券按买入价由高到低、卖出价由低到高的依序排列,待价位达到时,再登录于《竞价告示板》。

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方出市代表确认后,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证券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所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成交情况电话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代码、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竞价告示板填写原则

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果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两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上方写出每笔的证券部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成交的先后顺序

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卖出限价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限价申报。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执行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5)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指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达成交易。当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两边客交易。

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即采用该成交价进行两边客买卖。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买入价,“熊市”时可以是卖出价。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时候,出市代表必须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的条件,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给予其他出市代表机会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方可依据的方法进行两边客买卖。

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时在《竞价告示板》下方标上证券商代号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和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其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确定原则

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由证券交易所场内职员在成交记录上划上一线,在线上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证券交易所根据大市走势及叫价情况,按开盘价决定当日收市价。

(7)证券交易所业务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记录簿及其他情况,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交易始终。

2.口头唱报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营)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证券交易所划定的股票买卖喊价区域喊价买卖。

股票唱报买卖采用分柜连续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表参加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喊价,证券交易所业务人员有权制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即按规定填制《成交记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时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在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

《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交。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市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员就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证券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

开市后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高于前手。

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一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人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消。

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3)两边客的买卖

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进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4)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按上板竞价原则进行。

(5)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开市时采用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员指定某支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原则定。

3.电脑自动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限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

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申请撤消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消。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消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2)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

公开揭示屏幕至于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营业厅。在市场集会时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3)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经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交易所主机自市场集会时间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4)决定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或者客户委托优先。

(5)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两种。收盘时采用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6)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7)连续竞价时,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

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

四、清算与交割

() 清算

1.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2.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也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3.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的制度如下:

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则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二) 交割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交割即买卖股票成交后货银兑付的过程,亦即买卖双方通过结算系统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过程。投资者在委托买进证券并成交后,必须交纳所需款项,才能领取所买进的股票。同样,投资者在委托卖出股票并成交后,须交纳卖出的股票,才能领取应得的价款。我国禁止信用交易,投资者在买进证券时必须在资金账户上存有足够的保证金;在卖出证券时,证券账户上必须有相应的证券。

中国证券市场自1992年开始实行无纸化制度,实物股票不再流通。投资者所持证券体现为其证券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因此交割只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证券数据和资金账户中资金数据的账面记加记减。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A股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投资者T+1日可在证券商处打印交割清单,以核对其T日的买卖活动。若有疑问,亦可向证券结算公司及证券登记机构查证。

1.交割方式。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2.交割程序。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3.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用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五、过户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账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其注册所在地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账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定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定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拣到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账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六、股票交易的费用

() 股票上市交易的费用

股票的买卖,一般都是委托经纪商代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如上市费、场内交易费和佣金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费用为例,各种费用包括:

1.上市费。上市费是股票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按一定时间和标准缴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上市费包括:

(1)上市初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股票上市的三天前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初费的费用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暂停上市的股票在经批准后重新上市时,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的20%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2)上市月费。上市月费由发行者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按年一次交纳。上市月费的费用一般为发行面额总额的0.01‰,起点为100元,上限为500元。凡终止上市的股票,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月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的上市月费,按逾期的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2.场内交易费。场内交易费是准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活动的证券商按一定时间、一定收费标准交纳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场内交易费包括:

(1)年费。年费是证券商按年付给证券交易所的费用。自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5万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需向证券交易所交纳年费1万元。

(2)经手费。经手费是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以市价计算)的一定比例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经手费。成交各方均需交纳交易经手费,费用为成交金额的0.03‰

3.佣金。佣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二) 投资者缴纳的相关手续费用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而上海、深圳两证交所代理业务的费用和税收又有不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理业务费用与税收:

1.A(基金)代理费用。基金代理费用无需缴纳印花税,其他各项费用均与A股代理费用相同。

(1)开户费:投资者凡需从事A股交易必须开立股票账户,个人投资者开户分为纸卡与磁卡两种,异地开设纸卡为50元,磁卡80元,上海地区一律为40元。此费用由交易所收取。开设资金账户,各证券商无统一标准。

(2)委托费:投资者在办理委托时需交纳费用15元不等。

(3)佣金:这是投资者委托成交后交纳的费用,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证券商支付,目前为成交金额的3.5‰

(4)税金:委托买卖成交后给财税部门的印花税,目前为按成交金额4‰交纳。

(5)过户费: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

2.B股代理费用:包括开户费、佣金、过户费、税收、结算费等。

在深圳交易所代理业务费用及税收如下:

(1)A股代理费用

开户费:申领股东代码卡每张磁卡45元。

佣金:一般为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3.5‰)

税收:委托买卖成交后,由证券商代扣代缴印花税,目前为成交金额的4‰

(2)B股代理费用

佣金:交易所会员委托买卖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成交金额向投资者收取5.5%的佣金,境外特许代理商按7‰收取。

税收:按有关税收规定所收印花税为实际金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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