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两项规则 进一步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行为
时间:2023-12-23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下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下称《1号解释性公告》),优化调整两项规则部分规定条款,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

其中,《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减少冗余信息披露、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以及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等。

修订后《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细化后的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修订后《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还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此外,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收入、企业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

修订后的《1号解释性公告》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

实际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在本次修订中得到了明确。比如,规定公司因经营活动不再持续,或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务执行争议。

本次修订还完善了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恰当评价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发展阶段之间的契合性。

此外,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修订后的《1号解释性公告》在股份支付、显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举项目上,与发行上市、退市环节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证监会表示,《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与《1号解释性公告》的修订,将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效果,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与决策有用性。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夯实制度基础,督促各类相关经营主体有效执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不断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助力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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