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
据介绍,为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对现行基金备案自律规则及零散在关注要点、案例中的备案口径进行整合、优化,起草形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备案指引3号),并修订相关材料清单,推动形成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体系清晰协调的自律规则体系。
备案指引1~3号及配套材料清单同步发布
备案指引1~3号及配套材料清单同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对外发布。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备案指引1号和备案指引2号主要是对现行规则整合细化,新增要求较少且基本为原则性规定:
一是完善和优化现行备案规则,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前期发布的《备案须知》及《备案关注要点》等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等环节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对引导行业合规运作起到良好效果。备案指引1号和备案指引2号对其中针对性强、行业认可度高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进一步明确。
二是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创投基金发展。积极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的要求,对创投基金提供专人专岗办理服务,并在基金扩募限制方面予以针对性优化;与近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做好衔接,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
此外,为契合商业实践,优化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后的扩募要求以及明确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规定,支持行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备案指引3号主要明确已备案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原管理人正常展业和在注销、失联等失能情况下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称,备案指引1-3号发布后,该协会将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存量基金如不涉及变更则不受影响。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步修改了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配套备案指引同时发布。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此次备案指引及材料清单发布后,《备案须知》《备案关注要点》及《备案材料清单(2020年3月发布)》同时废止。下一步,该协会将认真落实备案指引1-3号,后续将配合证监会部门规章的修订发布,同步完善协会自律规则,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这些要点引关注
此次发布的备案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和变更管理人相关的各项业务要求。券商中国记者重点梳理了其中业界关注的五大要点:
一是明确了募集推介材料中的“重要信息”。《备案指引1号》明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募集推介材料中的“重要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有多名投资经理的,应当披露设置多名投资经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内容;
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应当披露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名称、投资顾问服务范围、投资顾问费用,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备案指引2号》则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推介材料中的“重要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退出方式等;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是更新天然合格投资者规定。《备案指引1号》和《备案指引2号》都指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在首次出资额方面,单个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要求,但下列投资者除外: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在以上名单基础上,还增加了对保险资金和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豁免。
三是规范私募基金名称。《备案指引1号》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