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特定短线交易监管 明确11种豁免情形 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
时间:2023-07-22 00:00:00来自:证券日报字号:T  T

7月21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自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以来,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1999年证券法立法及2005年、2019年两次大规模修订,都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收缴违法所得、扩大适用证券范围、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等规定。此外,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还授权证监会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例外情形。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证监会表示,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据证监会介绍,《规定》依据《证券法》授权,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少豁免安排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补齐制度短板。

具体来看,《规定》全文共17条,包括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在稳定预期方面,《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30多年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确保规则不会产生收缩效应。

此外,证监会表示,对做市商交易进行豁免,确保交易便利性不受影响,促进相关业务发展;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做出豁免安排,支持全国股转公司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

在境内机构方面,《规定》明确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或组合)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

外资方面,《规定》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既积极回应外资关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外资适当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其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又避免“超国民待遇”,防范外资利用制度规则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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