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承担股东参加代位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时间:2023-07-19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投资者老李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10余年,十分关心公司发展。近日,A上市公司公告称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的组织、策划、指使下,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A上市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近年来,控股股东经营状况不佳,很可能无力归还。老李对实控人、董事长王某随意挪走A上市公司资金很气愤,同时也担心A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受到影响,打算催促A上市公司尽快向控股股东和相关责任人追回占用资金。老李认真研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召集了一批同样热心的投资者,满足了“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条件,遂决定联名投资者书面请求A上市公司监事会向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如A上市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起诉,老李等投资者将聘请一名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

目前,对于律师费该由谁承担,投资者之间意见不一,有人建议按股东原告人数均摊律师费,也有人建议向法院主张由被告或者A上市公司负担。近日,老李从网上搜索到投服中心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特来咨询股东原告的律师费可否要求被告或A上市公司负担。

投服中心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股东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属于上述“合理费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未明确说明。实践中,有多个民事判例支持股东原告要求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请:

瀚宏控股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创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在其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新世纪康辉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系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支出,公司应对上述费用予以承担,判决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和财产保全保险费。

陆鑫淼等与李永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系因公司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聘请律师的花费系因维护公司权益而进行的合理支出。虽本案中公司是第三人,但基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以及减少诉累,法院对原告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予以支持。

北京诚和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饭美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为共益目的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公司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综上可知,股东作为原告,在股东代位诉讼中,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原告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属于“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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