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董事长雇人拉高出货!3200万保证金盈利4800万,辩称是"市值管理",证监会:操纵股价,罚没9600万
时间:2023-05-26 00:00:00来自:券商中国字号:T  T

为了解禁后减持能有好的回报,上市公司董事长委托他人故意拉高股价。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时任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提供资金雇人拉高股票,以便自己的限售股出货。

受托人控制35个账户,对新美星股价进行了拉抬。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后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约4784万元。

相关人士辩称,此举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没有操纵市场的动机。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交易是正当投资,不存在合谋操纵。证监会认定此举是操纵股价,并非委托理财。对此案,证监会没收了违法所得约4800万元,并罚款约4800万元。

提供3200万保证金进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提供资金3200万元,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参与主体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间,主要由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据悉,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上述3人共控制了35个证券账户,交易新美星。

股价大涨60%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

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9月26日开始大量买入算起,到2019年4月4日开始集中卖出时止,期间新美星股价从5.03元上涨到了7.99元,涨幅约60%。

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约4784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辩称:“市值管理”不是“操纵证券市场”

关于操纵股价,何德平、黄秀芳夫妇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申辩意见。

第一,没有操纵动机。

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维受何德平或黄秀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二是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三是蒋维没有将其与毛明土、李传武等人讨论交易新美星的情况告知黄秀芳或何德平,涉案股东名册并非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蒋维也没有向黄秀芳反馈过股东名册;四是蒋维没有与毛明土、李传武就各自账户交易新美星的盈亏分配进行约定;五是蒋维账户组利益与何德平、黄秀芳利益并不一致,何德平、黄秀芳不能控制蒋维账户组,蒋维获得黄秀芳资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属于欺诈或诈骗。

第三,黄秀芳不应对毛明土账户组、李传武账户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账户不受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控制。

第五,不认可黄秀芳2020年11月25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第六,何德平对黄秀芳向蒋维提供款项不知情、未参与,且何德平与黄秀芳系独立法律主体,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动人中一方存在不当行为,不应推定或认定另一方承担责任。

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蒋维和毛明土及其代理人均提出了意见。

第一,毛明土、蒋维、李传武不存在合谋,一是三人各自独立决策、未配合交易,交易特征相去甚远;二是三人之间不仅不清楚各自账户组交易情况,传递的信息甚至虚假不实;三是蒋维和毛明土、李传武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四是三人交易行为与新美星股价走势并不吻合;五是在案笔录证据不能证明三人共谋操纵市场;六是在案材料缺少胡某明相关证据,为重大证据缺失;七是应对滕某校作出处理认定;八是“集中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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