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全面注册制改革后首批主板新股上市交易之日,也是全面注册制下相关交易新规正式启用之时,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又一个重要的关键节点。
全面注册制下交易制度改革改了哪些?尤其是主板实施注册制后交易制度有何变化?每一位市场参与者都应该熟知。我们一起来细数。
变化一:主板上市前5日
不设涨跌幅限制
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主板涨跌幅限制仍为10%,保持不变。另外,主板新股改为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交易所披露其上市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创业板和科创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依旧维持此前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小提示:
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还包括:
a、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b、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变化二:主板优化
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小提示:
a、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b、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变化三:“价格笼子”制度
进一步完善
对于主板而言,增加了“价格笼子”制度,即限价申报除了新增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同时还增加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取其中的孰高值(孰低值)。
具体规定如下:
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主板“价格笼子”制度在借鉴之前科创板和创业板已有“价格笼子”的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总体来看,“价格笼子”制度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防范价格大幅波动。同时,此番部分上市板新增的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给予了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举例说明: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买入主板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0元/股,那么,“买入基准价格”为10元/股,“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为10×102%=10.2元/股,“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0+10×0.01=10.1元/股,10.2>10.1,故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就不得高于10.2元/股。
小提示:
a、要充分理解主板“价格笼子”的计算公式的含义,重点理解孰高值(孰低值)的含义。
b、A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因此对于A股而言,上述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其实就是0.1元。
变化四:沪市主板增加
两类市价申报方式
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沪市科创板、深市以前就有上述两类市场申报方式,此番继续得到保留。北交所的市价申报方式中也包含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小提示:
注意理解沪市主板增加的上述两种市价申报的含义:
a、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b、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变化五:沪市优化风险
警示板异常波动指标
根据改革后的具体规定,沪市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沪市改革前的规定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
深市主板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具体规定为,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也属于异常波动的一种情形。
小提示:
简而言之,沪市是将风险警示板异常波动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由±15%调整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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