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将立法、司法改革成果运用到资本市场:一是加强司法解释,强化司法实践;二是巩固立法、司法改革成果,并在资本市场积极推广运用。
进一步加大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推广专业化金融审判机构试点。我国的金融审判工作在大方向上应走专业化审判道路,在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上,应更加重视并加大专业化改革力度。
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协作:一是在取消司法审判行政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执法和民事审判之间的衔接;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进一步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一是设立证据认证机构、试点证据认证工作,赋予证据认证机构资质;二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专家证人的角色和作用;三是积极对接落实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司法系统给予了大力支持。司法机关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证券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统一了证券期货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研究总结司法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促进司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审判体系初步形成、司法协作不断加强
(一)从分散审判到集中审判,独立的金融审判体系初步形成
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金融审判体系已初步形成。这一体系为以专门法院审判为重点、以四级法院审判为主干、以专门和非专门审判相结合为基础的金融审判体制。
1.以专门法院审判为重点。目前,已有3个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和成渝金融法院,分别于2018年、2021年和2022年成立。从3个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看,均为集中审理所在地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基础实施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等,依照法律规定应由金融法院执行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金融法院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以专门法院为重点,意味着在我国审判机制体制建设中,金融审判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集中力量审理。设立金融法院,专门审理金融案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审判质量、降低当事人成本。
2.以四级法院审判为主干。“四级两审制”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制度。资本市场涉及的诉讼作为我国司法诉讼的一个领域,无疑应适用这一基本的司法审判体制。由于资本市场的诉讼具有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利害关系重大等特点,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设置金融案件专门审判机构正是资本市场诉讼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它能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专门性审判机构和我国审判体制并不矛盾,它是我国“四级两审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四级法院的审判体系是我国案件审判的基本制度,涵盖了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情况,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和各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畅通了案件审理的渠道,充分满足了案件当事人的诉权。资本市场的诉讼案件作为我国审判体制的组成部分,应遵从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四级法院对资本市场案件的审判理应成为主干。
3.以专业化和非专业化审判相结合为基础。从各地审判实践看,针对资本市场的相关案件,在条件较为成熟、金融活动较为频繁的一些地方,法院采用的是专业化的审判;在条件还不具备、金融活动相对较少的一些地方,法院采用的是非专业化审判。
涉及资本市场的专业化审判体制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金融审判机构的专业化体系初步建成。这些地方的法院系统不但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还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级审判机构的金融审判机构全覆盖,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较为完备。上海法院系统正是如此,目前上海高级法院金融审判庭+上海金融法院+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庭(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的专业化金融审判体系已基本建成,金融审判走专业化道路有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类是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正在建立。一些地方的法院系统虽然没有独立的金融法院,但有专门的金融审判法庭,专门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金融案件。如广东、浙江、江苏、陕西等地的法院系统。
第三类是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尚在探索中。一些地方的法院虽然没有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但在审理金融案件时采取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的方式进行专业化审判。
(二)从一般管辖到专属管辖、从低级别管辖到高级别管辖,独特的诉讼管辖制度基本到位
经过不断探索创新,我国审判机构在资本市场诉讼管辖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即针对资本市场特定机构、特定地区、特定类型等,在诉讼管辖上从一般的、分散管辖变为指定的专门法院进行专属管辖,将原有的基层法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