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8年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大修。
新《反垄断法》施行将产生什么实务影响?相关企业如何开展反垄断合规工作?
新法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垄断协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规制数字经济领域的滥用行为,以及提升未依法申报罚则等多个层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则、新标准、新要求,并首次将鼓励创新写入立法目的。
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在采访中表示,大幅提升罚则、建立安全港制度、回应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等是新《反垄断法》的几大亮点。
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入法
新《反垄断法》进一步回应平台经济领域发展,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专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其中,《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于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的关注。此外,2021年初公布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的各类垄断行为,进一步阐明了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因素。
宁宣凤表示,在垄断协议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需关注“算法共谋”相关风险。“算法共谋更具有隐蔽性,甚至不需要竞争者之间有相互沟通或达成合意的过程。”
“例如,相互竞争的企业可能通过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算法,依据市场数据实时调整价格,及时应对外界价格变动,从而实现动态固定的效果。此外,还可能表现为轴幅类共谋,例如,市场中相当多的参与者均使用同一个开发者的定价算法,那么这个算法开发者就可能成为一个庞大共谋的枢纽,使得众多市场参与者之间不会展开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宁宣凤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举例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有预见性地做到算法合规?宁宣凤建议,首先应注重把握算法的“透明”和“公平”,例如对数据源、公平性结果和算法问责等问题尽可能实现透明与可解释,就算法的独立运作进行适当留痕;其次,提前评判和预估可能落入算法共谋的商业行为,有意识地避免通过算法从事违法的垄断协议行为,提前评估商业模式的出发点和合理性,预测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否可能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等。这些都有助于企业做好事前防范,有效降低算法运用可能产生的垄断协议风险。
新《反垄断法》在第二章垄断协议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拟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
宁宣凤表示,旧《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的主体限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新法正式确认了“轴幅协议”的违法性,有效填补了法律空白,解决了垄断协议组织者、帮助者的行为定性和法律责任缺失问题。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刚认为,“组织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企业的主导性作用,而有的企业虽然没有积极主导,但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对于横向卡特尔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作用是有直接或显著关系的。明确这两项标准能够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对执法部门而言也会有更清晰的判断依据。”
“轴幅协议的判定关键在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形成横向共谋。”赵刚表示,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应重点关注与平台内不同入驻商家合作过程中的轴幅协议风险,平台可能与入驻商家分别签订较为一致的合作协议,这本质上是一种纵向关系。
但有时候,比如特定的平台活动期间,有可能会利用有关协议条款,组织或促成不同品牌入驻商家在平台内形成针对特定行为的横向合谋。
“安全港”制度:降低企业反垄断合规不确定性
新《反垄断法》从法律层面正式设立了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所适用的“安全港”制度。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对“安全港”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即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排除、限制竞争。
从适用范围来看,新法“安全港”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纵向价格限制和纵向非价格限制,且不限于特定场景或特定行业。“这确实是我国‘安全港’制度的一个突破。”宁宣凤表示。
基于新增的“安全港”制度,若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同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与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经销商之间的安排或协议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