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应当解决注册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时间:2022-04-29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公司法的修订应当紧扣注册制改革的时代主题,突破核准制下制度设计的瓶颈,解决注册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问题,保障注册制改革能够顺利推动实施。

公司法修订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划分外,还应考虑增加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类型划分。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为基础模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模式,以此来推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并解决注册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

注册制改革有利于改变目前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的杠杆率和财务成本,增强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但是,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也意味着增加股票市场的供给,需要持续不断地增加资金流入才能确保注册制下股票供需平衡,这就需要在公司法修订时解决公司资本投入的机制问题。

公司法的修订,一方面,需要协调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之相关的内容,避免其中的遗漏和冲突;另一方面,还要从更加宏观的层面出发,避免单项规则合法而整体上却利用规则间的漏洞进行套利的情况发生。

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正由试点迈向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注册制试点正式落地;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注册成立,并同步试点注册制。多年来,注册制改革试点不仅取得了预期成效,而且也为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条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也在2022年3月17日的党委会上明确,要扎实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统筹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法治体系完善、监管转型与监管能力提升等重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这意味着我国注册制改革正由试点阶段迈向全面实施阶段。正是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9年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12月24日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与《公司法》的修订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与联系?顺利实施注册制改革需要《公司法》作哪些方面的修订与完善?笔者试就自己的观察和思考回答上述问题。

一、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公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

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推进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在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由新兴和发展中的市场向成熟与完善的市场转型同时,支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与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从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册制与之前实施的核准制相比,在股票发行条件、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定价机制、监管方式和退市机制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属于一项创新型改革。如何开启和推动该项改革?虽然试点注册制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要将该项改革的试点经验总结为一般规律并据此作出顶层设计予以推动落实,唯有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该项改革才能成功开启并顺利推动。不仅如此,为确保注册制的成功实施,除了需要《公司法》等法律明确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和公司股份发行上市的职责与流程以外,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措施与手段、司法介入的条件与程序等内容,为改革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公司法》的制定与历次修订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修订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机制上的完善也为注册制改革的实施与成功,以及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但是,这与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之后,新时代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对完善的法治规范体系和基础性制度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公司法》的修订应当回应注册制改革及其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这一新时代的实践需求。

二、《公司法》的修订应当重点解决注册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建设问题

1993年,我国《公司法》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诞生。在此背景下诞生的《公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质上是结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并借鉴成熟市场经济的公司制企业制度来塑造中国的公司制度。因为当时的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尚处于具有计划经济体制印记的配额审批制阶段,《公司法》服务资本市场发展的使命尚不明朗。

由于1993年的《公司法》主要是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的公司制度而制定的法律,加上法律规范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的政策宣告性规定为主,缺少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因而操作性不强。为了弥补1993年《公司法》操作性的不足,也是为了将证券市场发展中的股票发行保荐制、上市

  • 浏览记录
  • 我的关注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 涨幅
  • 跌幅
  • 振幅
  • 换手率
loading...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