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将提交关于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建议。
刘新华在建议中表示,公司法是基础性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公司法修订都与经济发展有着紧密联系。上市公司是各类公司的“排头兵”,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2021年12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一读审议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刘新华认为,总体来看,草案在完善公司设立、明确公司定位、建立公司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修订,但未对上市公司特殊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监管授权、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等作出相应调整和明确规定。
据此,刘新华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首先,提升上市公司条款在公司法中的位势。刘新华表示,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将“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单列一章,大幅扩充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容,提升上市公司条款在公司法中的位势,体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公司法在规范上市公司运行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法。
其次,完善上市公司组织的强制性规定。刘新华认为,草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未能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草案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作出重大调整,构成了公司可选择性的导向,例如“允许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一体适用于上市公司”。但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运行的实践表明,此调整不宜一体适用于上市公司,应对上市公司的公众属性和“强监管”制度导向予以充分考虑。此外,上市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三会一层”的基本架构,监管部门围绕“三会一层”构建了一整套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并已广为投资者所熟悉。草案相关调整,可能导致现有公司治理模式重新搭建,从而付出监管成本和社会成本。
对此,刘新华建议调整草案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构建“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同时,完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为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资本公积金补亏等事项的规定,强化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限制违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
正因为下好了这些“先手棋”,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更优:
从物价水平看——区别于发达经济体通胀压力处于多年鲜见的高位水平,我国通胀压力总体可控。今年1月,美国CPI抬升至7.5%,为近40年新高;同期,中国CPI同比上涨0.9%。2018年以来中国CPI的年度平均涨幅为2.1%。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开闸“放水”,我国的货币政策相对谨慎;而当中国经济率先回升,货币政策也率先回归稳健基调。
“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丰富、空间充足。”唐建伟表示,尽管全球主要经济体将开启加息进程,但美联储加息尚未落地,我国政策利率远高于对方,同时我国CPI等指标短期内还会在低位徘徊,货币政策具备较充裕的操作空间。
从风险化解看——从2017年到2021年,我国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处置不良资产约12万亿元。金融风险逐渐“水落石出”,为支持实体经济、压缩融资链条、腾出信贷资源赢得宝贵的时间与空间。
房地产风险曾被称为我国金融风险面临的“灰犀牛”。在近年持续调控之下,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根本扭转。这使得金融业面临的风险形势得以改善。去年,个别房地产企业出现风险后,金融管理部门适时而动,第一时间稳定了市场情绪。
“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房地产市场软着陆。”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佩珈表示,这些措施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信心修复,有利于房地产投资保持平稳,有利于化解个别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问题。
李佩珈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无论是金融机构自身应对能力,还是金融体系整体防护能力以及安全缓冲垫等都相对完备。“只要不发生大的外部冲击极端事件,我国金融体系具有足够的韧性应对内外部冲击。”
底气足:
经济韧性助力“以我为主”
无惧海外市场“风高浪急”,我国经济金融政策将“以我为主”、保持定力。
“不可否认,全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朝收紧方向推动,会对我国汇率、利率、资本流动等形成一定压力。”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表示,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韧性、内需增长潜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功能强、资源足,可以做到“以我为主”,也就是货币政策要满足经济增长需求,重心在于“稳增长”。
管涛表示,中国工业体系完备、产业配套齐全、市场潜力巨大,有较强经济韧性。一个典型表现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国家出现供应链产业链中断,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展现充分韧性,满足了国内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