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独立核算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应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
(五)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六)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风险差别费率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被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行业总资产1%的。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行业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投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财产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对其采取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向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和管理层经营权限等必要监管措施。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拆借利率参考一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确定。
保险公司破产后保险保障基金可提供救助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办法所称保单利益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持有人有权请求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