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2-01-19 00:00:00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字号:T  T

沪府规〔2021〕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条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上述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在引进当年申报并享受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第四条加大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扶持力度。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部门和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第五条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的单位,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后,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此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市级相关人才引育计划。(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六条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将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纳入市级人才公寓保障范围。将在沪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研发人员纳入市级人才租房补贴范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加强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推动在沪高校开展微电子学院和“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建设,积极创建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推动在沪高校增加微电子、软件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名额。推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向微电子学院开放并提供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将其列入相关专业硕士、本科生生产实践课程。(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八条建立软件人才职业资质认证与职业能力评价衔接机制。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等国内外知名软件职业资质认证等级与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对应衔接,并按照条件配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第九条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重大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对于零部件、原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对于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大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可放宽到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相关流片费计入项目新增投资,对流片费给予30%的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通过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专项资金,加大联动支持集成电路、软件重大项目的力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本市集成电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应设立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第十条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建立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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