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正式被纳入淘汰类产业。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此前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和东城法院分别披露了一起辖区内审理的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均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担;对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前者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
周一,虚拟币矿机生产商股价下跌,截至发稿,亿邦国际大跌8.7%,嘉楠科技跌幅则收窄至0.43%。
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按照此前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2005年起发布,目录将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其中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通知》强调,要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上述《通知》提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月10日,央行济南分行发文提醒,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提高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木马病毒攻击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身份信息识别工作,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及时注销长久闲置不用的银行账户。高度警惕各种承诺高额回报、只涨不跌的各类虚拟币,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发布会上曾强调,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不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被判决无效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和东城法院分别披露了一起辖区内审理的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均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担;对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前者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
东城法院2021年12月24日发布消息,法院于10月25日审结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合同无效。法院表示,这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挖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这几家公司约定,共同“挖矿”,运算比特币,其中,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这种“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卖机器的堃崟公司授权本案的原告方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买机器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各方约定,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