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要闻】
1.国务院印发五年方案到2025年全国铁路和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目标到2025年,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的发展格局,全国铁路和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力争达到80%;晋陕蒙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
2.中国拟允许银行与支付机构向外贸新业态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央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将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通知》明确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允许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跨境交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海外务工人员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薪酬汇回等业务。二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三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和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3.发改委:2022年要把碳达峰碳中和摆在环资工作的突出位置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要把碳达峰碳中和摆在环资工作的突出位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快完善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分领域分行业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二是审核衔接各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三是推动重点工作取得突破。坚持先立后破,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大力推进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四是高水平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考核频次,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加大节能减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五是夯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完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六是统筹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4.证监会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
发改委、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5.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安排
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6.深交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新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7.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本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本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