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制度:改革完善还是另辟蹊径(下)--独董制度与公司治理(四)
时间:2021-12-28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当经理人既当管家又代理了主人身份的时候,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自律和自觉抵挡不住人性的贪婪。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美式的独立董事制度被设计和演化出来,在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和授权后代理了股东的职能,从而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

中国的情况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更需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另辟蹊径,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所要求的那样,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上一篇的分析表明,在存在着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如果独立董事仅在董事会占少数,由于管理层听命于大股东,兼职的独立董事信息匮乏,处境自然被动尴尬,不仅难以发挥作用,而且作为董事签字背书后还可能使自己面临困境险境。那么,我们能否也搬用海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从而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的制度呢?下面我们从存在一股独大股权结构的一般视角,以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视角,来分析和回答这个问题。

独立董事主导董事会是股权分散下的替代选择

从股份制的上市公司在英美国家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随着公司的股权日益分散化,任何个别股东都难以对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时分散、弱势而又流动性很强的股东就会逐步丧失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力,公司的控制权就会落到相对稳定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层手中,从而形成所谓经理人资本主义的新阶段。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这个股权分散化的过程开始有了相当发展,当时伯利和米恩斯所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首次提出和系统阐述了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作者认为,这种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创造了一种准公共公司,其特征是极大的规模和依靠公开市场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和经营者的利益,可能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相背离,并且他们通常就是这样做的。这本书出版后在长时期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认为是划时代的经典。他们提出的这个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分离后来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

这个问题提出来以后之所以冲击和影响巨大,主要是它颠覆了资本主义诞生以来出资人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经典模式和传统观念。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资本家就自然是企业家。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然而,随着规模经济的发展,公司产生了对日益增大的巨额资本募集需求,而资本本身又有内在的投资分散化的避险需要,于是由资本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古典企业就逐步让位于投资人,成为仅承担有限责任的现代公司。相应的,企业也就由单个资本家的独治变成了多个出资人即股东合作的共治。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创造是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的伟大创新,但是在其最初阶段,每个股东都还是作为所有者而不是作为职业经理人参与企业的管理。更进一步,随着证券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两方面扩展,交易工具日益便利化,对上市公司特别是其控股股东的市场监管和交易限制也不断增加,所有这些都必然促进股权进一步高度分散化。结果形成每一单个股东持股数量通常有限,持股的时间也长短不一而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往往昨天还是股东,今天卖了股票就不再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了。随着中小股东越来越既无能力也无足够的动力去管理上市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公司的控制权自然就容易落入近水楼台的公司职业经理人手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不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而且对公司董事会人选的产生有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操控。

当经理人既当管家又代理了主人身份的时候,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自律和自觉抵挡不住人性的贪婪。在股东长期缺位的情况下,很多登堂入室的经理人得寸进尺,侵害股东和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中饱私囊,甚至精心设计乾坤大挪移试图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法的财产所有者即主人。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美式的独立董事制度被设计和演化出来,在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和授权后代理了股东的职能,从而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下面我们会看到,这个独立董事主导董事会的制度,是在股权结构分散化情况下一种替代解决办法,是在也仅在上市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情况下的可能和优化的选择。

排除控股股东主导地位违反了股份公司的基本组建规则

同股同权的同类股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是股份公司组建的基石。所谓控股股东,国际上一般定义为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见,控股股东就是因其持股享有表决权的绝对或相对多数,而能够控制或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对于控股股东,我们可以在涉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利益冲突时,要求其回避投票表决,但是我们不能够排除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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