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规范销售误导行为 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竞争格局生变
时间:2021-10-27 00:00:00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行为,以及退保高...

互联网保险市场接连迎来重磅政策,继《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近日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事实上,银保监会正在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一出,市场讨论颇多。国泰君安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互联网人身险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有利于推动行业有序竞争,提升集中度,维持行业“增持”评级。

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互联网人身险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累计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刘欣琦指出,年轻客户消费习惯改变、疫情限制线下销售等影响推动近年来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快速增长,保费增速跑赢行业。但随着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的竞争加剧,行业出现产品价格恶性竞争、误导销售的促销手段推广、平台获客成本抬升而加大渠道费用投入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在前期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以配套性文件的方式推出《通知》,进一步细化规范互联网渠道人身险的销售,建立互联网渠道作为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的统一标准。

从适用范围看,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也意味着,涉及到个险、银保等其他渠道的融合业务,不适用《通知》。

整体而言,《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条件。首先,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等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其次,实施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此外,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其中,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的是两处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刘欣琦认为,从渠道端来看,《通知》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从产品端看,基于《通知》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预计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从源头规范销售误导行为

据了解,《通知》在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领域,高度重视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例如,近年来,“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出现,且还与共享单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

10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称,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

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

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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