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A股巨头突然被罚,这家被重罚2.95亿,发生了什么?涉及垄断、恶意涨价…
时间:2021-09-28 00:00:00来自: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字号:T  T

9月27日,两家行业龙头公司收到罚单,引发市场关注。

先是“插座大王”——近千亿市值的公牛集团发布公告称,因垄断行为,公司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95亿元,相当于该公司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的3%。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末,高瓴资本为公牛集团的第四大股东,持有92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

随后,“钾肥之王”——1700亿市值的盐湖股份,在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上调钾肥产品价格,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60万元,还被责令立即改正。

化肥、水泥等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近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维护化肥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同时,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全市水泥等大宗商品交易价格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

“插座大王”公牛集团被罚2.95亿

在遭遇4个多月的反垄断调查后,公牛集团的罚单终于落地。

9月27日晚间,公牛集团在上交所披露公告称,公司于9月27日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反垄断法,公司被罚2.9481亿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公牛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称,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2.9481亿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罚没款。

上述处罚金额占公牛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此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2.9481亿元。半年报显示,公牛集团今年上半年实现营收58.20亿元,同比增长41.65%,实现净利润14.21亿元,同比增长76.85%。此外,今年8月份,公牛集团还收到了2.59亿元政府补助款,为企业培育奖励。

针对上述反垄断处罚,公牛集团表示,自公司收到反垄断立案调查告知后,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的反垄断合规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内部全面自查、整改和落实,不断强化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守法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的价值回报。

此次针对公牛集团的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5月份。5月12日晚间,公牛集团公告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公司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时被市场称为是A股反垄断第一枪。第二天,公牛集团股价一度暴跌9.69%,最终收跌4.67%。不过,随后两个月,公牛集团股价震荡攀升,上涨了26%,市值一度超过1360亿元;7月13日开始,公牛集团股价又大幅回调,至今累计下跌28%,最新市值为986亿元。自今年1月的高点257.30元/股以来,公牛集团股价累计下跌了36%。

随着9月27日晚间公牛集团处罚结果的出炉,有投资者称,如今确定罚款数额,算是利空落地。还有网友表示,明天低开是很好的进场时机。不过,也有分析认为,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公牛集团后期或受地产周期影响,而公牛集团曾在招股书中称,“未来国内房地产市场或相应的房屋装修市场如出现下滑,将对相关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整体的业绩增长”。

不过,公牛集团也在寻求转型,公司在上半年布局新能源汽车电连接业务,开发并上市首款充电枪产品,未来有望成为新增长点。

盐湖股份因大幅上调氯化钾价格被罚160万

同样是在9月27日晚间,钾肥之王”盐湖股份的一则公告也引发市场关注。当日晚间,盐湖股份在深交所公告称,公司在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上调钾肥产品价格,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60万元,还被责令立即改正。

公开资料显示,盐湖股份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2021年上半年,盐湖股份钾肥产量约250.6万吨,销售约263.7万吨,碳酸锂产量8466吨,销量7435吨。

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经查,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盐湖股份表示,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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