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经过三十七年努力,已初步构建起适应创业投资业特点的体制框架。但从更好支持创业创新要求看,现行体制仍亟待完善。9月17日,在由工信部和广东省政府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交易所承办的“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博士首次对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作了全过程回顾,既肯定了成就,也检讨了问题,并提出了四方面改进举措。鉴于讲话对于理解国家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的应有逻辑、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经刘健钧博士同意,特将会议录音整理成文刊发。
一、我国已初步构建起
创业投资体制框架
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1984年,原国家科委在组织“新技术革命和中国对策”课题研究时,即认识到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性。在原国家科委的推动下,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后,原国家科委加强了对创业投资的研究。1998年1月,原国家科委牵头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组织成立“国家创业投资机制研究小组”,形成了《关于建立我国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草案。虽然该政策文件在发布时将“创业投资”改成了“风险投资”,导致政策措施落地变得非常艰难,但当时成立七部委研究小组本身就是重大推动。与原国家科委从“支持科技创新”角度研究创业投资略有不同的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始,一些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从“支持创业和再创业,进而主要支持科技创新但不限于支持科技创新”角度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并最终推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框架得以逐步确立。
(一)确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
1993年8月,原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为支持淄博市作为全国农村经济改革试点示范区的乡镇企业改革,批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率先成立了淄博基金,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第一只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
1996年6月,原国家计委专家在总结淄博基金经验基础上,通过内部刊物发表了《关于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提出“借鉴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发展有中国特色产业投资基金”设想。当时,在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尚未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中分化出来,所流行的是广义“创业投资基金”概念。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产业,故将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统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上述研究报告受到国务院领导肯定后,原国家计委即着手起草基金管理办法。
到2001年,鉴于狭义创业投资基金与广义创业投资基金中的并购投资基金(即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的差异性较大,原国家计委将创业投资基金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拿出来单独立法,并于2015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名义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到2007年,受美国大型并购基金管理机构纷纷从美国创业投资协会独立出来发起成立美国股权投资协会等事件影响,“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在我国很快流行开来。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广义“产业投资基金”概念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同时保留“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将其外延缩小到“有政府出资,因而具有一定产业政策导向功能”特定范围。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013年6月,中央编办明确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专章形式明确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特别是近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制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草案同样以专章形式明确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从2005年十部委创业投资办法,到2014年私募基金办法,再到近年反复论证的私募基金条例草案,监管部门一以贯之地坚持两个理念:(1)按照“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明确“创业投资”法律监管标准。从包容性角度,创业投资的外延包括投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企业;从可操作性角度,将已上市创业企业排除在外。(2)按照风险外溢性的不同,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同时,要求享受差异化监管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如国外典型股权投资基金那样主要从事上市公司私有化股权收购,并对其涉及可能导致风险外溢的杠杆操作有严格限制。
近年来,按照私募基金办法规定以及上述理念,基金业协会出台了一系列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登记备案的制度安排,差异化行业自律机制也不断完善。
(二)确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多层次政策扶持机制
早在2005年,十部委创业投资办法就分别明确了税收政策、引导基金扶持政策的不同功能定位,以便适应不同投资阶段市场失灵程度的不同,实施不同层次的政策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