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开业前的制度建设、技术系统准备等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昨日,构成北交所基本业务规则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下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下称《会员管理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三大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基本业务规则,构建了北交所公司监管、证券交易和会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交易规则》规定了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制度,《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北交所的会员资格等管理要求。
据悉,在首批三项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北交所近期还将就落实公开发行注册制下审核职责相关的自律规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从主要内容看,北交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明确了相关要点。
【要点一:北交所监管标准与沪深交易所总体一致同时作出差异化安排】
《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既遵循证券交易所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又充分考虑了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定位的特点。
一方面,《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复牌管理等方面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了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另一方面,在现金分红、股权激励等方面实行更加灵活、有弹性的监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
《交易规则》整体延续了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北交所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同时,北交所探索了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会员管理制度。据介绍,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会员管理规则》重点明确了北交所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以及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要点二:上市“门槛”沿用精选层的四套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储备充足】
记者从北交所获悉,《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目标,强化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北交所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作出了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了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北交所的公开发行和注册审核分属北交所、证监会。其中,公司的发行条件由证监会的北交所注册办法明确,上市条件则由北交所《上市规则》明确。
具体来看,《上市规则》包括了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监管处理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其中,针对企业发行上市,《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条件与程序、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
与精选层的挂牌条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设置了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的四套标准,具有较好的包容性。标准一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标准二侧重关注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三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上述四套指标显示出了较好的适应性。目前精选层挂牌的66家公司中,多数企业以净利润标准要求进入精选层。据其测算,目前创新层、基础层符合四套标准的公司数量充足,北交所后备上市企业储备充分。
【要点三:持续监管要求在精选层基础上作出四大调整取消持续督导制度】
根据《上市规则》,北交所在精选层持续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作出以下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公司治理标准更加优化。《上市规则》增加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的情形,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明确了不得新增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上市规则》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作出了细化解释,细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披露、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还建立了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
三是停复牌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按照“少停、短停、分阶段停”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机制,确保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其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时间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其他重大事项的,不超过5个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复牌的,连续停牌总时长不超过25个交易日。
四是主体责任更加清晰,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由保荐机构履行规定期限内的持续督导职责。同时,为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交所开市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已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