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监管部门向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将产品年利率降至24%以内。据了解,此前国内并未明确设定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上限。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既是一次监管“补漏”之举,也是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提振消费之策。
目前,还有一些消费金融公司产品的年利率紧贴36%来制定。同时,在多次监管指导下,已有不少消费金融公司完成利率下调。
有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中位数在6%、7%左右,“在监管指导的标准内放贷,应该说大部分公司还是有利润空间的”。
监管多次窗口指导
“现在基本上大家都收到了来自监管的窗口指导,但没有正式发文。”一位华北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这次给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各机构都要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来达到监管要求。”
另一家东北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也向证券时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
不过,记者在向一些西南地区、华东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求证时,得到的回应是“没有收到相关消息”。一位华北地区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他所在公司尚未收到监管指导,“但我们每月和每季度都会与监管沟通,他们对我们的产品利率情况都非常清楚”。
对于目前产品利率的调整情况,有消费金融公司表示“正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亦有消费金融公司称“早已将产品利率调降至24%以内”。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一些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情况早已做过摸底。此外,在2019年底也有东部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接到监管指导,要求进行个贷利率调整。
“整体来看,各地对这块的政策进度不一,有些是之前就明确了的,有些到现在才明确。”有业内人士表示。
据了解,目前国内没有直接针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法律法规,消费金融公司通常将2015年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24%或36%作为产品利率设计的参考标准。具体而言,年利率在24%以内的部分会受到司法保护,24%到36%区间属于自然债务区,36%以上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方返还多出的利率。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多份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与客户贷款纠纷的判决书,24%通常是法院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的利率上限。例如在一份判决书中,诉讼双方原定贷款年化利率为35.5%,但法院判决借款利率一律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多份文书中如是表述。
“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利率不能设到24%到36%,之前很多公司是直接紧贴35.99%这样的一个水平。”一位消金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监管指导要求下,肯定比以前只参考司法判决的空间来得小了,毕竟司法和监管还是不一样,金融机构看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防止坏账收不回来,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但监管是直接要求在产品设计的时候就必须低于24%。”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理论上来说,金融机构的利率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这也是在引导消费金融行业利率下调时,监管选用窗口指导而非正式发文的主要原因,要尽量让市场供求发挥作用。”该分析人士表示。
“24%以下”
的要求高吗?
需要注意的是,持牌金融机构参考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求也存在一些争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当前1年期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以往的24%和36%两道“红线”大幅下降。
彼时,最高法明确提出,这一标准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市场关于小贷公司是否适用的争议仍然不断,不同地区法院也出现判决依据不一的情况。随后,最高法再度在相关批复中明确,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的利率上限约束。
基于这一情况,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监管指导也有“补漏”的意味在。“要不部分金融机构仍在‘放高利贷’,与当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方向相悖,也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该人士称。
此外,促进消费金融公司降低个贷利率也有利于提振内需,而这正是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前述分析人士认为,从中国当前经济复苏情况来看,构成内需的消费支出和固定投资两部分增速均明显滞后于工业增加值。
该人士认为,目前国内内需恢复滞后,且进度不够理想,上半年经济增长强劲主要是因为外需很强,“但现在海外疫情快速蔓延,外需面临不确定性,未来如果外需增长放缓,我们就更需要内需尽快恢复”。
但同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下调也存在困难。“一是风险溢价相对高,消金公司面临的个体客户潜在信用风险相对银行更大一些;二是消金公司的融资渠道较窄,资金成本较高。”前述分析人士表示。
“前两年要求现金贷利率在24%以下,很多小贷公司就说没法做了。”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人士告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