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解读:存款利率改革 影响如何?
时间:2021-06-22 00:00:00来自:平安证券字号:T  T

核心摘要

第一,本次利率自律机制会议改变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在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

第二,对于四大行而言,活期存款采用两种模式,存款利率上限基本不变;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对于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在加点模式下,活期存款利率和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均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

第三,新定价模式下,银行不同期限的存款利率上限影响不尽相同,整体表现为短端上限上升、长端上限下降,所以并不能说是“变相降息”。在实践中,四大行由于密集的网点优势,高息揽储的动力不强,其存款利率达到上限的比例要远低于中小银行,因此新的存款利率上限定价模式对大行的影响较小,对于中小银行尤其是长期存款占比较高的银行有助于减轻一定的负债端压力。我国LPR报价已经连续14个月保持不变,此举措属于以改革的方式来促进实际贷款成本的降低。

第四,优化存款利率上限报价,也是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表现在:其一,引导银行存款利率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其二,与贷款利率报价方式一致。存款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居民和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需要审慎推进,其改革节奏一直慢于贷款利率改革。

其三,存款利率市场化仍需“最后一跃”,即如何改革基准利率。本次存款利率上限的定价模式虽然改为加基点,但其参照的基准利率仍是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央行多次描述,存款基准利率是中国利率体系的“压舱石”,需要长期保留。因此,在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一跃”之前,疏通不同利率之间的传导仍是重要任务。

2021年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1)存款利率上限报价新变化

2015年10月,我国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但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规范竞争存款,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仍对存款上限做出规定,大型银行相对基准利率浮动上限是30%,中小型银行相对基准利率浮动上限是40%,对于优质客户可以上浮50%。

本次利率自律机制会议改变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在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四大国有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基点上限分别为10bp、50bp、60bp,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基点上限分别为20bp、75bp、80bp。

可见,对于四大行而言,活期存款采用两种模式,存款利率上限基本不变;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对于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在加点模式下,活期存款利率和1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均有所抬升,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有所下降。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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