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亿超级重磅!银保监会放大招
时间:2021-06-20 00:00:00来自:中国基金报(微信公众号)字号:T  T

自2019年12月下旬监管发布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于6月11日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时隔一年半后,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业内认为,《通知》是资管新规框架下对于产品规范类的监管细则补充。新规实现现金管理类理财和公募货基的监管标准的基本统一,通过强化投资范围和久期限制,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收益或将逐渐下降,整体规模或接近监管上限保持稳定。对于资管行业而言,新规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推动大资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迅猛扩张的现金理财亟待规范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29.34%。

作为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创新产物,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是享受了较大的监管红利,但也具备显著的过渡期特征,需要有相应的监管规则进行规范。《通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

据鹏扬基金现金策略副总监、鹏扬通利货币基金经理王莹莹介绍,现金管理类理财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这类理财发展壮大始于2018年,基本从零起步,截至2021年一季度规模已经达到7.34万亿,增长十分迅猛。

博时基金现金管理组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魏桢表示,“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面临净值化转型压力,现金管理类理财因为申赎灵活与收益稳定的特点成为银行理财主推产品,规模快速扩张。”

“但随着规模迅速增长,”王莹莹进一步介绍到,“该类产品与货基存在监管尺度不一等问题,这导致现金管理类理财面临的监管要求明显低于货币基金,产生新的监管套利。”

富荣基金固收部总监吕晓蓉称,“现金管理类理财在估值方法、流动性与产品性质等方面都与货币基金相似,但其投资运作所受监管约束却明显少于货币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货币基金60~90bps,产生了一定的监管套利空间。”

在吕晓蓉看来,新规出台后,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整体上与货币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对于现金类理财产品而言,有利于规范产品业务运作,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对于资管行业而言,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

关于《通知》的发布背景,光大保德信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沈荣总结道,现金理财新规的出台是资管新规转型过程中,伴随业务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监管要求。自资管新规过渡期细则发布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经历了近3年的快速但无明确规则的发展期,一方面虽然助推了银行理财顺利向净值型转型,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小资金池”业务风险。

海富通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莫迁也认为,本次新规是继17年资管新规以来的对金融产品监管的补充和完善。“近几年现金管理规模快速膨胀的情况下,为防止不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监管当局始终在完善政策框架,本次现金理财新规落地就是监管框架内政策的进一步细化。现金理财新规旨在加强对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合理管控相关产品的杠杆率与期限错配等问题,并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他说道。

存量产品面临整改压力

新规实施后,将会对现有现金管理类产品市场形成一定冲击,存量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仍存在一定整改压力。

谈及新规实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长城基金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邹德立直言,“一是过渡期内存在是否所有的银行机构都能达标,非标和受限资产产品退出是否顺畅;二是在非标准化产品逐渐退出过程中,企业的非标融资会更加困难。对于融资企业而言,要么缩小融资量,降低杠杆,要么转向标准化产品融资。”

鹏华基金认为,从对银行理财的业务影响看,新规推出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进一步向流动性管理的本源回归,需要减少期限错配从而降低流动性风险。

金鹰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刘丽娟表示,新规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的投资范围、流动性资产比例、组合期限、杠杆、规模占比等参照公募货基作了严格的限制,而在之前的投资运作中存在信用资质下沉和拉久期的行为,持仓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虽然对于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而对于其他不符合正式稿要求的资产,不允许新增的同时,如在2022年底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话,存在整改压力。”她说道。

在王莹看来,新规实施将对银行理财管理和交易、流动性管控能力、系统建设提出更高要求,银行理财精细化管理的经验相对不足,规则越复杂、管理越细致,尤其是久期、杠杆、偏离度等诸多指标都将是严重考验。

沈荣具体谈到,“现金管理类理财对资本工具价格冲击恐怕不小,可能造成银行资本工具的定价上扬。对于存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来说,政策允许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但对于永续债而言,根据原则应该在过渡期结束前处置掉其所持有的永续债。另外对于增量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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