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指引的出台进入倒计时。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的声誉风险研究课题组,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形成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审议稿)》(以下简称《审议稿》),3月11日起发送给各理事单位,提请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并将结果在近期内反馈。
有合规人士表示,根据流程,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
券商中国记者比对《审议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发现有不少变化,比如对“声誉风险”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定义进行调整;不再强调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的评估分析;修订可能影响券商声誉的风险来源,其中删除第三方合作机构因自身违规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
而最值得关注的是,员工不当行为不再与绩效薪酬挂钩,逾30万证券从业者或能松了口气。
不再与员工薪酬递延挂钩
近期,券商中国记者独家了解到,《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在征集行业和监管部门意见建议后又形成新的版本,为《审议稿》,3月11日起提请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有业内人士称,证券业协会各理事将在近期反馈结果,若一切顺利,审议通过后将公布实施。
据了解,2020年8月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券商中国记者比对《审议稿》和2020年8月的《修改稿》,发现主要有以下变化:
要点一:修订声誉风险及重大声誉事件定义。
今年《审议稿》提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而在去年,《修改稿》将声誉风险定义为“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负面评价的风险。”
此前有券商人士反映,证券公司在判断重大声誉事件是否会对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不好操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沟通。
目前,重大声誉事件在《审议稿》中的定义,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也就是,相比修改稿新增“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情形。
要点二:取消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
去年《修改稿》延续将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的情况,即“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制度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公司内部规定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递延发放、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在听取业内声音后,如今《审议稿》取消上述条款,员工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声誉风险不再与薪酬挂钩,这对逾30万证券从业人员而言是利好消息。
要点三:调整可能引发券商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删除第三方引发的声誉风险。
据了解,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识别相关内外部信息,重点关注以下多个活动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审议稿一共提出10种情形,相比修改稿的11种情形主要做出以下修订:
第一款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修改为“战略规划或调整、股权结构变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或核心人员变动”。
第八款从“员工的不当言论或行为被公众知晓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修改为“工作人员出现不当言论或行为,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
删除一款:第三方合作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新增一款: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
要点四:不再强调将声誉风险纳入新业务、新产品的评估分析。
《修改稿》曾提出,证券公司在引入新业务、新产品和设立新机构前,应充分识别和评估其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缓释手段和应对措施。目前《审议稿》将该条款删除。
此前有券商人士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后台管理部门,很难对新业务和新产品做预判,需要将工作前置到各业务中去,不具备可操作性。
要点五:对于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控制措施,不再做具体要求。
《修改稿》提到,证券公司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并应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
(一)对于评估出可化解的或在公司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内的声誉风险,应采取增加资源配置、加强预警和监控、定期检查和评估等措施进行控制和缓释;
(二)对于评估出的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影响的声誉风险,应制定分步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或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