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因刚兑承诺无效胜诉 40宗"兜底"案件后续如何走?
时间:2020-12-29 00:00:00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在安信信托将重组、资产清收作为重点的2020年,最大的不确定性便是安信信托签署的各类“兜底函”,面临司法裁定标准和兜底规模的双重不确定。

12月25日晚间,安信信托披露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这些不确定性中投入了一颗石子,加剧不确定性还是指明方向尚未可知。

“兜底函”无效

12月25日,安信信托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高速财务公司”)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此外,因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60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公司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安信信托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双方签署无效协议均有过错,对于该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律师咨询费及差旅费各承担50%的责任。

该案件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三方面的理由来认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从而无效。

一是,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是,监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法院,认为安信信托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三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初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资管产品的“保底函”是合同关系不是信托关系,所以不适用信托法,这次九民会议纪要统一了适用法律,均认定无效。

据悉,九民会议纪要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并于同年11月正式对外公布,该文件的出台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其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无效还要赔?

其实,这并非安信信托首例被法院认定“兜底函”无效的判例,关键的问题在于,“兜底函”无效后,就回归至《信托合同》本身,安信信托应当承担的“受托人”责任承担了吗?

2020年6月22日,安信信托收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乌鲁木齐银行两宗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亦判定当事人签订的“兜底函”无效,但是安信信托还是要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称,安信信托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其性质为受托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该受益权转让合同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信托合同一起构成双方当事人对5亿元信托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安信信托主张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成立,但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驳回乌鲁木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与高速财务公司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件不仅涉及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还涉及《信托合同》本身安信信托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具体数额。

但关于第二阶段《信托合同》中安信信托的责任如何认定部分,公告中并未进行详细披露。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中判定的安信信托向乌鲁木齐银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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