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20-11-18 16:22:27来自:字号:T  T

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送出日期:2020年11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加博裕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878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08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博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0-11-19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T≥7日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销售机构

4.1.1直销机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4.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4.2场内销售机构

无。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2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6.3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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